今天收到勞動局回函,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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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民眾:您好!
有關您反映艾璽媒體有限公司違反就業服務法一事,
本局說明如下 :
一、按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
「
不得有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4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之情事。
」;
違反者,依同法第67條第1項,
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二、您所反映之內容,
「
艾璽媒體有限公司在104人力銀行上刊登的職缺薪資條件為面議,
但在ptt上刊登同一工作的徵人啟示,
揭露了該工作的實際起薪是3萬5千元。
」,
因您所提供ptt刊登職缺佐證顯示薪資為35k「以上」,
尚難舉證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
且欠缺可證明雇主薪資未達4萬元之具體事證(例如雙方簽訂之契約書等),
尚難據以認定該公司有違反前揭法令之情事;
惟為維護勞工權益,
本局將發函該公司予以行政指導,
請其招募員工時應恪遵薪資揭示之規定。。
謝謝您對市政的關心與指教,
若您對本次回復內容有任何疑問,
歡迎聯絡承辦人。
並祝您健康愉快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敬復
承辦人:劉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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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xo1100 (蝦蒸河粉)
2020-05-15 20:55:00不太意外的結局 唉
作者:
andrew5106 (撿到一百塊雷~)
2020-05-15 20:56:00笑死,起薪兩萬起大概也會因為同個理由檢舉不成立,勞工局真猶你的!
沒辦法,你沒有offer或契約「證明」這個職缺不到4萬
作者:
DennyXu (DennyXu)
2020-05-15 21:13:00畢竟臺灣
作者: vavamos (vavamos) 2020-05-15 21:22:00
查無不法 謝謝指教
作者:
alihue (wanda wanda)
2020-05-15 21:26:00正常啊,不然上面酸的都覺得這樣就能當證據定罪?
作者: tsao1211 (Sunday) 2020-05-15 21:36:00
本來證據就不夠
作者: mioaria 2020-05-15 21:45:00
所以只要用以上就好啦~~~棒
作者: tsao1211 (Sunday) 2020-05-15 21:50:00
最主要你也無法證明是同個職位只徵一人,除非你用104應徵然後薪水小於四萬才算不然公司可以說是兩邊各徵一人起薪不同,這也不違法
作者:
snakeeyes (路飛比魯夫好聽耶~~)
2020-05-15 22:04:00推你的努力
作者: SmallDruid (小d) 2020-05-15 22:07:00
嘖嘖
作者:
jj0321 (JJ與你倒數唷)
2020-05-15 22:21:00推 可惜勞工是執政黨心中<最軟>的一塊
作者:
agogoman (cocorosie)
2020-05-15 22:40:00所以這樣說起來台北市公司起薪可以一元起喔
作者:
invidia (莎莉竟然會飛)
2020-05-15 23:11:00zzz
其實我覺得合理啊 勞動局是政府單位 本來就不是能說罰就罰
作者:
hduek153 (專業打醬油)
2020-05-16 00:15:00還蠻合理的 雖然這樣解釋很好笑 變成只要有以上就過
作者:
gotrend (fisherman)
2020-05-16 00:25:00ㄏㄏ
作者: azureroki (Roki) 2020-05-16 00:35:00
鬼島台灣ㄎㄎ
作者: pttuser2266 2020-05-16 01:05:00
只好面試進去拿第一個月薪資去檢舉
作者:
Saaski (GreedIsGood)
2020-05-16 02:21:00LUL
作者:
bjk (Up2u)
2020-05-16 07:28:00推你的努力
作者:
paint (有斑紋的馬)
2020-05-16 08:04:00辛苦了 為臺灣的勞動環境努力
這法律變幹話,只有"內部同職位"員工爆料才能立案不然就是拿到offer不爽去才投訴,真不虧是鬼島
以後只要用口頭offer就能繞過法律了反正四萬以下的工作也不需要紙本offer
作者:
jobintan (Robin Artemstein)
2020-05-16 09:14:00臺灣法律,早就已經棄療了,以後看到不合理的徵才廠商,只能靠狂噓猛噓的方式提醒求職者了。就讓他們萬年徵不到能用的人唄!
作者:
Csongs (西歌)
2020-05-16 10:02:00可以這要搞喔?只是公務員不想增加工作量吧
作者:
andrew5106 (撿到一百塊雷~)
2020-05-16 10:13:00就算應徵上了,他們只要說不是104上面的職缺不就沒事了呵呵
不意外的結果. 心中最軟的一塊反正寫以上都沒差啊. 4萬塊就寫好看的啊
作者: SoftwareSing (初音唱歌) 2020-05-16 13:49:00
很合理吧,就沒有合約證據啊,起碼還有發函警告
作者:
mathrew (Joey)
2020-05-16 14:36:00不意外 因為就沒有明顯證據 根本沒辦法罰
作者: ssszl (蒼月) 2020-05-16 15:01:00
我也覺得合理,但推你的努力
作者:
sxy67230 (charlesgg)
2020-05-16 19:24:00我以為這很正常啊,一直喊照顧勞工,目的就是騙選票,真的上了就假裝好像有改,但是其實留一堆漏洞給資本家鑽,資進黨不是叫假的。
作者:
paint (有斑紋的馬)
2020-05-16 21:07:00臺灣的勞動法規很多都寫好看的 真的遇上才知道對勞工多不利
作者:
mathrew (Joey)
2020-05-16 21:34:00說穿了,我隨便註冊帳號 在PTT上徵求,台積電寫35K104是,四萬以上,這個你怎麼判斷?,不是說是資方狗就真的想罰,你也很難罰
作者:
agogoman (cocorosie)
2020-05-17 01:25:00是合法, 但是不合理, 這資方的誠信也太差了吧...
作者:
jobintan (Robin Artemstein)
2020-05-17 10:31:00臺資公司只適合Jr當跳板,要賺錢還是只能跳到外資去。
作者: rereterry (rereterry) 2020-05-17 12:47:00
覺得這個案例可以發給時力跟民眾,算是蠻有力打臉這個法條的,因為這表示當初修法沒修好
這個案例應該是要給國會最大黨吧 給小黨又沒辦法修法
作者:
marc47 (思樂冰)
2020-05-17 22:22:00為何要收到才算,起徵就應該算違法了吧?不然這條法律跟本就沒用呀
作者: rone405 (rone) 2020-05-18 04:36:00
謝謝你的努力
作者:
jobintan (Robin Artemstein)
2020-05-18 08:00:00與其期待政府資方,不如期待自已跳槽。
作者:
MaxGDAM (波多野台妹)
2020-05-18 08:17:00至少多一家黑名單公司 還可以啦
作者:
Ekmund (是一隻小叔)
2020-05-18 17:18:00真是蠻鳥的...照這說法 只要沒拍到簽約的那份offer都不算違法 那代表沒有第三方檢視的空間 整個法條變成偏勞僱糾紛的性質 那還糾結什麼公開條件啊?
作者:
bb0x0 (bb0x0)
2020-05-19 09:21:00(哈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