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用程式買門票最重可關三年,開源 = 幫助犯

作者: Aozakitouko (蒼崎橙子)   2024-04-19 12:47:12
1. 檢調搜索 != 法院判決,也就 != 確定違法
2. 我看了一下那個專案,他是用Apache-2.0
大大你在開專案選協議時有自己讀過內文嗎?
3. 在台灣,開源協議授權是合法的契約,你程式安裝流程或宣告有要求同意
基本上就跟開發者沒關係,尤其是純源碼釋出的
宣告的有效性,也是有相關指引的,不是在根目錄貼個授權就算數
不然也不會有個時期,大量的patch review都是在程式碼抬頭加入一串GPL宣告
這個有釋出二進制檔,所以關鍵點在下載與安裝的流程有沒有合法避開責任
4. 基於你下面那整串請立委修法的段落,我是嚴格懷疑你在帶風向啦
當然也可能是氣頭上的情緒化用詞,不過,不影響整串推文被引導的結果
5. 「不正方法」也不是什麼新東西,而且很明顯是法律用詞,隨便餵狗就一堆討論
不懂在座的大家為什麼要各種基於「我流解釋」的討論這個議題,然後開始滑坡
6. 另外,一般刑法成案的理由都要有「得利」,所以主要搭配的是黃牛的部分
※ 引述《SwitcheS (開關鈕)》之銘言:
: 近日看到有作者因為開源搶票程式 (現已改名搶蛋黃酥機器人),而被檢警發動搜索
: https://i.imgur.com/PhiWqNQ.png
: 查了一下搜索依據是因為: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第 10-1 條:
: 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
: 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聽起來法律人見解是,網頁自動化點擊也算不正方式 ?
: 然後這種東西防機器人一般不是由業者自己去防嗎? 竟然可以直接用刑法限制?
: 更扯的是,業者把 LOG 送檢舉,還可以拿一筆十萬元獎金? 完全不用改自己系統?
: 照台灣這玩法,蝦皮、臉書、DCARD 、遊戲公司都不需要工程師了,
: 都請立委修法禁止 XXXX 程式,然後業者只要檢舉這些 XXXX 程式還能拿獎金?
: 尤其是遊戲公司,不用花錢買防外掛程式、不用花錢請 GM,
: 直接請教育部體育局修法: 以不正方式玩遊戲,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想知道版上寫程式的大大們對這件事的看法
作者: justin761002 (JiMing)   2024-04-19 12:58:00
他一直丟法律詞彙出來有疑義的地方也不回應繼續丟問題來回答問題如果是「正常使用」,也就不會走到提Log被抓的部分但原Po就是繞過「正常使用」在講其他例子
作者: brucetu (sec)   2024-04-19 13:12:00
聽君一席話
作者: wahaha279 (哇哈哈:3)   2024-04-19 23:51:00
我餵狗了還是看不懂,請多說點不正方法
作者: guanting886 (Guanting)   2024-04-20 00:09:00
你隨便拉五萬份判決書應該都有解釋不正方法
作者: legendary (awesome)   2024-04-20 08:04:00
好奇問,那買房子再出售為什麼不違法,差別在哪
作者: ptta (ptta)   2024-04-20 09:13:00
最後無罪又如何?不斷請律師,出庭,反覆煎熬好幾年,保證一般人受不了
作者: zyxx (321)   2024-04-20 13:03:00
有個問題是 檢調搜索需要搜索票=嫌疑大
作者: legendary (awesome)   2024-04-20 21:36:00
只有時間差異?那不是一樣嗎又不是每個人都要貸款30年演唱會一張票4、5千,有人也要打工一個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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