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km1 (殷仔 加油!!!)》之銘言:
: 今天球場遇到情形 二三壘有人 一人出局
一出局
: 打者左外野平飛球 接殺後三壘跑者起跑回本壘
擊跑員接殺二出局
: 同一時間 二壘跑者因為起步太快 要回二壘已經來不及
: 但是守備方一開始也沒注意到他提早離壘 三壘跑者已經跑回本壘了
: 等球傳進內野後 再傳二壘促請裁決 造成第三出局(到這時兩隊都沒有喊暫停)
二壘跑壘員提早離壘三出局
: 想請教各位賢拜 這play結果應該怎麼判?
: 就我的認知 這是Timing play....三壘回來這一分應該是算的
: 但是回來查規則 不知道要引用哪一條去解釋.....
推文推的好煩~
乾脆打篇文章還比較簡單= =
OD大說問過幾百次,沒記錯,我應該也不是第一次回文解釋XD
說得分不算的,都拿下面那條規則來回應~
所以我一條一條解釋為啥不能用,免得一條跳一條,解釋不完。
大家順便看清楚這條規則用法
(當然我不一定對,但我的解釋一定有規則書中的依據):
中華慢壘2009-2011年規則已修訂如下
6. 得分(Scoring of Runs):
第三出局是下列情形者,得分不算。
(a) 擊跑員在合法踏觸一壘前被判出局。
a可以拿來解釋的前提是第三出局數,這判例是第二,故不能用
(b) 跑壘員被封殺出局時,這包括擊球員成為擊跑員 被促請裁決出局時。
請翻到第一章看名詞解釋第35條,
原則上,名詞解釋算個定義,所以這邊封殺出局就是指一、35所講的狀況,
其它皆非。
大家很愛說的提早離壘是封殺狀況,這部分請看規則八、8.(6)。
這條規則很明確寫出這算是個【促請裁決出局】,
其實在規則中它並非封殺出局!
(c) 跑壘員違規離壘被宣告出局時。
違規離壘,裁判直接抓,進入死球狀況。
打者重打,二壘跑壘員直接OUT,三壘跑壘員回原壘。
這情形就跟這判例無關了。
(d) 前位跑壘員被宣告出局時。(空過壘、提早離壘、被判出局)。
這判例是後位跑壘員,根本不能用。
然後上一篇回來有人提供過去的文章,大家可以回去看一下那串討論
我記得那串我也有回XD
然後我說的十一、3.
裁判書中的判例跟這判例一模一樣,
可以從規則書判例中理解,
被判得分不算方如果他上來抗議時,
抗議二壘沒有提早離壘,不接受抗議
抗議三壘得分跟二壘促請發生時機,不接受抗議
抗議裁判員以何依據來判得分不算,抗議成立
接下來是重點,裁判們請記得千萬要回答三壘得分在促請之後XD
因為,如果裁判說的不是這答案,那各位球員就咬死他翻規則吧!
因為中文規則中,目前沒有任何一條可以拿來引用得分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