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賢拜大家好,今天中部某地打比賽時遇到了一些規則上的疑惑,想問正確的判決為何
案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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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列隊開打後,我方發現對方有一位球員穿著球衣與其他隊友不符,
之後在該名球員打擊時對裁判主動提出抗議,
因為是學生的聯賽所以裁判其實是第三隊球員對規則不熟悉,
因此詢問該地區球場的裁判,該裁判表示球衣不符要在列隊時就說不然不能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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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我去翻規則發現有寫到球衣相關的為:
三、8. 同隊球員必須穿著同一顏色、款式、整齊的服裝。參照規則四之1b。
球員拒絕遵守8(1)-(6)之規定,宣告該球員失格退場。
另外在規則十一(抗議)中:
2. 下列幾點是屬於可以提出抗議的:
(1) 裁判員對規則解釋錯誤。
(2) 裁判不履行正確規則,處理所發生的情況。
(3) 對於違規的狀況,處罰不正確。
(4) 球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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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以上兩條規則,我的認知是這屬於11.2.2、11.2.4或11.2.4的問題,
因此應該是能在比賽中任何時候提出抗議的,
而且球衣不符的問題應該是裁判要主動判罰而不是等我方提出抗議,
例如大部分聯盟也會對戴球帽、紮褲子及繫皮帶等做主動提醒,何況是球衣不符,
但該名裁判說此問題本來就是我方要主動告知,且列隊後就不可抗議。
事後才知道因為對方是聯隊因此部分球衣沒有統一,
但大會本身也沒有任何增補規則,當下該地區裁判仍不接受我方的抗議。
想請問我的看法有問題嗎?還是有哪條規則明確寫到列隊後就不能抗議球衣不符?
或是我規則引用錯誤?請幫忙解惑,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