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imiko9975 ()》之銘言:
: 文章代碼(AID):#1b2fZ3O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portLottery/M.1695193283.A.602.html
: 違規人:B032819
: 違規事由:2-5廣告文
: 處分:水桶1年
: 違規事證:
: 板友b032819於該文章指出:
: 關於第三屆會員的部份
: 網站登記新的也是等後續新的經銷號碼下來會協助大家轉
: 那實施內容跟網站講得差不多
: 但就差喝水的部份
: 目前定案網投退兩瓶水了
: 但轉實體可退4瓶到4瓶半的水
: 根據以上敘述投注退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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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即被違規人 b032819
上列上訴人即違規人因板規2-5檢舉違規案件,不服本板112年9月23日之判決,透過站內信
件提起上訴,本案第二次審理判決如下:
判決主文:解除違規人停權
理由:
(一)本板板規2-5廣告文判斷重點在於涉及商業行為與否,而商業行為可由以下幾點觀察
之,ㄧ、該行為主要目的是否為營利?倘若其目的旨在分享喜悅、服務他人,顯不能認定
其行為為商業行為;二、該行為是否有發生交易行為,即發生物品所有權交換及價值移轉
?三、該行為是否為合於法令?四、該行為是否出自於雙方意願?業經查閱違規文章之編
輯紀錄,發現違規人係將其個人經驗與跟實際從事營業商家之閒聊當作宣傳內容,據此來
吸引其他使用者來加入,並於最後提及老闆得知是違規人推薦即贈與星巴克一杯,綜觀全
文確實難以認定違規人發表該文章有何營利之目的,僅係違規人過於樂於助人,欲報答老
闆過往之恩情為之,倘若違規人確有從老闆手上獲取利益,本板也無從查證,況且經銷商
號碼之轉移,似與交易行為無所關係。據此,堪認該行為不屬於商業行為。
(二)有關該違規行為涉及之退%,本板板規4-6另有規定之。惟該規定規定禁止徵求退%店家
等,倘若將此規定視為只針對會員而經銷商,無非係課予店家更重之注意義務,顯然二者
所受到之裁罰差異過大,更何況該違規行為涉及廣告,而廣告之本旨係將特定商品之資訊
或服務之行銷資訊,藉由某種傳播媒介,向不特定或特定人推介之行為。據此,會員徵求
退%之行為無異於店家以某種福利徵求會員,本板板規4-6應解釋成對會員及店家徵求彼此
行為之裁罰規定,不論是何者向另一方有徵求之行為,皆屬於一種將服務或資訊對外廣告
之,雙方所為之皆係屬廣告之範圍,而既然板規4-6已規定禁止會員為此行為,店家理應也
受此規範,否則板規4-6形同虛設。
(三)根據前述,板規2-5雖稱為廣告,仍須將其真正要裁罰之違規行為所明定之,在板規完
全無所規定又確實符合商業行為之構成要件時,才應以該條裁罰之,在剝奪使用者之言論
自由時,無相當之正當理由並不得為之;本案所涉及廣告行為雖表面上看似符合2-5之規
範,歷經審查後應當認為板規4-6所規範之違規行為。另,板上有開放會員與經銷商配對
專區,違規當事人顯然忽略此一事實,在文章中夾帶私貨欲暗渡陳倉,雖2-5理應不罰此
行為,惟檢舉人仍可以4-6及6-1逕行檢舉。
以上論斷,依據板規8-6撤銷原第一審對違規人之水桶1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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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提一下,我對停權1年及10年的處分審查會比較嚴苛,要剝奪當事人之言論自由必須
有十足之事證及正當理由,也許這一個案子後又要被說我挑人處置或挑案子處理,基本上
我無從去查證有涉及PTT外部之行為,自然只能以我能確定之事實來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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