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代碼(AID): #1b4t2CuF (SportLottery)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portLottery/M.1695772812.A.E0F.html
違規人:williamken55
違規事由:1-2假消息,3-4假消息,3-6鬧板+5-2累犯
處分:水桶10年
違規事證:
推 williamken55: 爽死,佛剛又送錢,上2輕鬆收50k 27.52.70.178 09/27
09:22
→ williamken55: 機會是給準備好的人,與其相信自己 27.52.70.178 09/27
10:06
→ williamken55: 不如相信專業的高手 27.52.70.178 09/27
10:06
→ williamken55: 怎麼賺錢已經大方無私交給你們了, 27.52.70.178 09/27
10:07
→ williamken55: 敢不敢賺就看個人造化 27.52.70.178 09/27
10:07
→ williamken55: 總是看別人爽,這次賺錢靠自己爽 27.52.70.178 09/27
10:08
→ williamken55: 2.5大買一百萬現賺200萬這麼佛的公 27.52.70.178 09/27
10:08
→ williamken55: 司哪裡找 27.52.70.178 09/27
10:08
推 williamken55: 什麼!運彩老闆說太忙忘記幫我下2.5 27.52.70.178 09/27
10:27
→ williamken55: 大 27.52.70.178 09/27
10:27
→ williamken55: 太爽啦,撿到錢欸,這場沒有賠錢了 27.52.70.178 09/27
10:28
→ williamken55: 感謝上帝啊 27.52.70.178 09/27
10:28
(一)檢舉人指出違規人於本LIVE文曾推文表示上半場輕鬆收50K,顯然是代表其有下注成
功,而本場比賽結束後,又說:「運彩老闆說太忙忘記幫我下2.5大」,上半場有成功而下
半場確剛好在忙,沒有下注成功,認為違規人有散布不實假消息之嫌。因站外行為真實性
個人無法查證,當事人可檢附相關對話紀錄或其他有利證據表明確有上述行為發生,否則
本板以違規人在本板所發布之言論為主要審查基準。
(二)查本板#1b4vDdhT一文提到其相信違規人於本LIVE文所發布之相關言論,進而去選擇購
買台灣運彩所提供之選項遊玩,雖每個人的遊玩都取決於自身之抉擇,惟帶有煽動性不實
之言論,可能使部分使用者誤信而一時不察。據此,違規人於LIVE文相關言論是否具有煽
動性或帶有蓄意反串之目的所發布之不實言論,為本案主要審查焦點。
(三)查本板#1b4YVp5j以及#1b4MWuAr,兩篇LIVE文中有出現與違規文章類似之言論,如:
「玩運彩賺錢就是動動滑鼠真容易」、「佛剛真的佛一直點滑鼠錢就一直來」,堪認當事
人並非於本篇文章才散布玩運彩賺錢容易、玩運彩有送錢之此一性質言論,而依據一般社
會大眾之智識而言,顯然不會認為玩運彩是一件無風險、送錢之行為,違規人散布之言論
顯然有誤導他人之嫌,何況違規人表示:「怎麼賺錢已經大方無私交給你們了,敢不敢賺就
看個人造化」、「2.5大買一百萬現賺200萬這麼佛的公司哪裡找」,顯然意圖使板上使用
者忽略相關風險,足以認定其相關言論具有煽動性且具有不真實性,而其言論是否為發布
假消息,從違規人於該LIVE文章所發布之內容、時間間隔等,其一方面說上半場有買到,
另一方面在比賽結束後又說老闆太忙沒下到,二者間隔僅1小時,雖然老闆確有可能因太
忙忘記幫違規人下單,惟考量時間點為比賽結束後,違規人表示「2.5大買一百萬現賺200
萬這麼佛的公司哪裡找」,此時時間點距離其表示:「老闆太忙忘記幫我下」時間差距20
分,當事人沒有去確認有沒有下成功且老闆拖了近20分鐘於比賽結束後才提到忘記幫違規
人下,無法排除違規人從頭至尾根本無與老闆有任何聯絡,單純僅係散布假消息之說詞。
(四)根據前述,發布不實消息或煽動性言論有板規3-4與3-6處置,惟本違規人不僅在一篇
文章內發布同性質之言論,是否符合1-1以及1-2之「多次」要件?組務版#1ai-oxG8曾裁
定過:「1-1應以累犯公告文中註明下次違規即判1-1以作為1-1違規判決之要件」,查違規
人於2023年1月10日於#1ZlAt9_e曾有3-6之違規紀錄,該公告文並無提到累犯3-6下次即判
決1-1,故於此認定1-1違規判決要件不合;而違規人於一週內有三篇文章都出現類似性質
之言論,顯然其具有一定認識其言論是否具有真實性,當事人可檢附證明表示自己並非發
布假消息,否則以惡意於LIVE文中發布假消息論處。
(五)依據本板過往最重處分即停權10年,雖違規人有其他違規,惟其行為涉及1-2,理論
上有關3-4以及3-6之違規已被1-2板規所吸收,據此以1-2違規為主要判罰,倘若後續有申
訴而撤銷1-2違規判決時,違規人仍有3-6違規與5-2累犯,處以水桶60天,並依據第五章累
犯之規定與前述組務之裁定,在符合3-6與累犯規定時,下次違規即即判處1-1,退步而言
若3-6+5-2也被撤銷判決,違規人仍違規3-4處以水桶30天,總結而言,違規人此違規行為
認定為違反一、1-2,二、3-6+5-2,三、3-4,以上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