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水桶名單-purpleheart

作者: hp6304 (印表機)   2024-03-29 17:50:38
一、被檢舉人ID (下稱被檢舉人):purpleheart
二、文章代碼(下稱系爭文章):#1c1Q0vWa(SportLottery)
三、違反之版規(下稱系爭規範):第三章第五條第一項
以發文、回文或推文對特定人物進行與事實無涉的言語攻擊、侮辱性評論或謾罵
,非本人或本人授權之代理人不得檢舉。
四、違規事實與理由:
(一)違規事實:
被檢舉人於推文表示,「版主英明 終於桶了一個只會誤導別人的莊狗」。
(二)理由:
1、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117號判決可知,該被告因辱罵
他人為狗,而遭公然侮辱罪判處拘役三十五日(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LAW
_Mobile_FJUD/FJUD/data.aspx?ty=JD&id=ULDM,100%2c%e6%98%93%2c117%2c20110412%2c1
)。又,據本案判決中所載,以狗之不雅言論辱罵他人,「依據社會一般通念,有輕蔑、
嘲諷、鄙視、使人難堪之意涵,且亦屬不雅,已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
。」此案上訴業經駁回而確定(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上易字第262號判
決)
2、次按被檢舉人所稱,「版主英明 終於桶了一個只會誤導別人的莊狗」,符合
系爭規範所訂之要件,以狗對特定人(我)進行與事實無涉(系爭文章中與狗並無關聯)
的言語攻擊(詳見前項之說明)。
3、末按被檢舉人所指之對象,見該文可判斷被水桶者為我(Levi0012),因此
可知,其確實是針對我所進行攻擊,按條文規定,我當然具備檢舉的權利。
4、準此,被檢舉人已違反第三章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應判罰之。
根據檢舉人來信檢舉違規事項,被檢舉人確實以『莊狗』攻擊到檢舉人
相對於第三章第6條第1項第2款,較符合第三章第5條第1項
判決:※停權30天※
※ 引述《hp6304 (印表機)》之銘言:
: 文章代碼(AID): #1c1Q0vWa (SportLottery)
: https://www.ptt.cc/bbs/SportLottery/M.1711644729.A.824.html
: 推 purpleheart: 版主英明 終於桶了一個只會誤導別人 39.9.134.47 03/29 13:16
: → purpleheart: 的莊狗 39.9.134.47 03/29 13:16
: 第三章※停權30天※
: 第 1 條 吵 架
: I 成立對立對罵者,所有涉及吵架使用者皆處分,挑起紛爭者兩倍處分。
: II 欲挑起紛爭找人對罵者而沒有實際與人吵架成立對罵者,依本章第6條第1項第2款
: 處分。
: III 板主得自行處理I & II之違規。(新增)
: 一樣給時間到今晚24點前,如果沒有合理解釋的話
: 跟上一篇一起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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