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由組務的判決
讓在下想到一個或許可以參考的意見:
日後對於被處罰之板友(以下稱板友)的申訴
經組務判決後,頂多只可以維持原判處罰日期而不應該加重判決結果
理由一、
因為申訴的進行
往往是板友對於判決有所不服,認為判決過重或是有誤才進行申訴
假如組務判決有再次加重的選項,無啻讓板友陷入一種「期望值」的考量
畢竟真正未到嚴重鬧板事項者,確實有理由對判決進行挑戰
而這種挑戰也不應視為鬧板,可以當成板務對於自身判決的警惕與審核
如果一個其實是懸而未決的處罰
依然讓板友必須對於一個自身無法決定是否真為鬧板的判決再重新做自我決斷
往往會使得被處罰的使用者恐懼於申訴後的加重而放棄申訴
如此一來,可能令板務濫權的可能性大增,板友的權益受到限縮
理由二、
對於組務認為判決過輕的案件,責任應該是在板務而非受處罰者的身上
因為判決過輕是板務的錯誤或過失
板務無法切適地針對個案做出正確的判決而使得判決過度寬容
行為的問題產生者是板務而非申訴者
所以當組務看到判決過輕的案件,應該是要重新對板務進行訓練與討論
使得板務日後判決時,可以更加注意過往判決,做出合乎常理的處罰時程
又
判決過重會受到組務之懲處,由於此為板務判決的過失,
那為何判決過輕這等事由反而是讓板友承受過錯
兩相比較之下,無法令人信服
或許就加重判決來看
是回復組務自身認為應有的判決
但實際上卻是將板務的失誤交由板友承擔
畢竟板友是承受處罰加重者,而板務卻未對此事件負責
最後,組務倘若認為板友對於自身權益受損有上訴的權益
(事實上申訴也為站方所允許的使用者權益)
那為何在維護自身的權益過程卻要負擔他人過失的責任
申言之,
板友在申訴的過程中,行為只有「維護自身權益」
過輕判決之初始行為並非板友所造成,也並非板友所願意
那麼為何他人行為之惡果卻是非行為人所要承受?
此乃非常理之舉
總而言之
就利於板友維護自身權益和促使板務自身規範角度而言,
不應讓申訴者處在更為不利之地位;
從判決過輕這類事件的行為責任歸屬來看,
申訴者本身並無過錯可言,其只是單純維護自身權益,
對於最初判決過輕的結果並非其所願所為,
造成判決過輕者實為板務舉措所致,理應由造成錯誤結果者(板務)負責
所以
在此建議組務對於以後申訴者的申訴
假如認為有判決過輕之情事
應要求板務提升自身能力,並且維持原判以避免申訴者權益受損
而非加重板務判決結果,造成申訴者權益二度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