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由組務的判決
讓在下想到一個或許可以參考的意見:
日後對於被處罰之板友(以下稱板友)的申訴
經組務判決後,頂多只可以維持原判處罰日期而不應該加重判決結果
理由一、
因為申訴的進行
往往是板友對於判決有所不服,認為判決過重或是有誤才進行申訴
假如組務判決有再次加重的選項,無啻讓板友陷入一種「期望值」的考量
畢竟真正未到嚴重鬧板事項者,確實有理由對判決進行挑戰
而這種挑戰也不應視為鬧板,可以當成板務對於自身判決的警惕與審核
如果一個其實是懸而未決的處罰
依然讓板友必須對於一個自身無法決定是否真為鬧板的判決再重新做自我決斷
往往會使得被處罰的使用者恐懼於申訴後的加重而放棄申訴
如此一來,可能令板務濫權的可能性大增,板友的權益受到限縮
理由二、
對於組務認為判決過輕的案件,責任應該是在板務而非受處罰者的身上
因為判決過輕是板務的錯誤或過失
板務無法切適地針對個案做出正確的判決而使得判決過度寬容
行為的問題產生者是板務而非申訴者
所以當組務看到判決過輕的案件,應該是要重新對板務進行訓練與討論
使得板務日後判決時,可以更加注意過往判決,做出合乎常理的處罰時程
又
判決過重會受到組務之懲處,由於此為板務判決的過失,
那為何判決過輕這等事由反而是讓板友承受過錯
兩相比較之下,無法令人信服
或許就加重判決來看
是回復組務自身認為應有的判決
但實際上卻是將板務的失誤交由板友承擔
畢竟板友是承受處罰加重者,而板務卻未對此事件負責
最後,組務倘若認為板友對於自身權益受損有上訴的權益
(事實上申訴也為站方所允許的使用者權益)
那為何在維護自身的權益過程卻要負擔他人過失的責任
申言之,
板友在申訴的過程中,行為只有「維護自身權益」
過輕判決之初始行為並非板友所造成,也並非板友所願意
那麼為何他人行為之惡果卻是非行為人所要承受?
此乃非常理之舉
總而言之
就利於板友維護自身權益和促使板務自身規範角度而言,
不應讓申訴者處在更為不利之地位;
從判決過輕這類事件的行為責任歸屬來看,
申訴者本身並無過錯可言,其只是單純維護自身權益,
對於最初判決過輕的結果並非其所願所為,
造成判決過輕者實為板務舉措所致,理應由造成錯誤結果者(板務)負責
所以
在此建議組務對於以後申訴者的申訴
假如認為有判決過輕之情事
應要求板務提升自身能力,並且維持原判以避免申訴者權益受損
而非加重板務判決結果,造成申訴者權益二度損害
寫得太棒了!我最近就從30 --> 120 天水桶不免讓人有上下交相賊的疑慮
謝謝s網友的建議,不過申訴不是在超市買東西保證買貴退差價、跟經理投訴一下沒成本,很多人把申訴制度想像成法院(例如期望三級三審),事實上PTT的板務、組務處分確實有類似的成分,但現實生活中哪一個例子是有這種保證最低價的?考試複查都沒有吧?說到底,就是超市跟網購了。而在實務的裁決結果上,那麼多年來也沒幾個加重的例子,正可以說明裁決的結果是在尋求適當的裁定,而不是作為嚇阻使用者申訴的手段。使用者申訴時,自然也當保持尋求適當裁定的期待,而不是抱持不申訴白不申訴、申訴一下不吃虧的心情。總之,謝謝s網友的建議,但這個建議跟保障使用者權益沒有必然的關連。
申訴之後組務做出更正確的判決不錯阿也可以防止板友濫用申訴
對了,至於對板主的處分,有啊,過去也不乏這樣的例子。而且這種例子一定比使用者申訴後被加重裁定多。例如:板主特別輕縱、或A使用者侵害B使用者權益經B向板主申訴後板主卻置之不理(這種比較多)。這些都是板主對使用者違規裁量過輕受到組務警告甚至處分的例子。但說到底,除非特別輕縱,否則板務心證與裁量與組務不同這件事本身,有什麼好「處分」的?因此,重點在於有無特別輕縱(以致使用者權益受到比較大的損害)。後續依然歡迎success0409網友的建議與批評,但我正在搬家,恐怕也沒辦法每次都及時回覆到很細節處,這點還請理解
他的邏輯是錯的 另外 用舉例的方式回應代表他想模糊焦點 你不需要回應他的舉例
success0409君把(僅因不同判準而非刻意輕縱)之輕判案件中,板主的處分、違規者的處分,變成一個競爭關係,是s君之所以把自己的想法導向這個結論的主因。但使用者在小組長受理案件後給予小組長裁量之適當處分,與板主是否刻意輕縱至需要行政懲處,屬於兩件事。可以同時發生。而若非刻意輕縱即對板主進行處分,那才更會導致板主裁量時揣摩上意,而不是s君空想的那樣。最後,這些案例多年來僅數極少數,不需要放大一個個案以為是全部,再回過頭說這會造成申訴者賭博心態。s君以保障使用者權益為出發點,這點很值得肯定。但如果未來有積極證據顯示這麼少的例子、尋求更適當裁量的裁定,會明顯壓制使用者進行目前幾乎沒有成本可言的申訴,那麼我才會考慮這件事。謝謝。否則,只是言語上,A說會B說不會,不如從其他更明顯可見處保障使用者權益。例如本群組過去提出相對之下較無法受小組長干預之罷免制度、或者接下來兩週內準備提出的制度。不過還是謝謝s君的用心。
作者:
Lakland (Lakland)
2014-06-28 22:05:00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不是刑事訴訟的基本嗎?給人申訴管道結果申訴卻有機會判更重,這申訴存在意義究竟在哪?而且mousepad好像以為使用者申訴不用成本,大概是在這位子太久了,既然不是擔心板主是否濫權,而是使用者的賭博心態竟然,修正如果板主第一次處分就好好審酌,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也不會給予板主或是後續的小組長或群組長過於沈重的負擔,但相反的,如果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建立反而讓板主第一次處分更為加重,那麼幾次申訴之後不改這板主大概也可以拔了吧
我最近就從 30 --> 120 天 水桶 一整個傻眼 ~"~========= 不 利 益 變 更 禁 止 原 則 ==========他還說 我在相關版面提問與回應是"滋擾" 要我"自重" XD你們這樣一直電他 萬一他也認為是"滋擾"他會以不得不痛下殺手的口吻說:「我也只好處理了」XD喔 對了 我是在討論這個主題喔 可不是在"滋擾"請別對我忍痛 且 萬般無奈地 痛下殺手 喔 不 是"處理"
L君,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一堆例外,本站申訴制度中組務人雖然是類司法的位階處理申訴、但也是受申訴板主行政上的上一階層,所以很顯然地,就算設置類似檢方同時上訴,也難以被有效使用。換句話說,沒有設置檢方同時上訴的機制,就缺少了該原則中最重要(可能也是最大宗)的例外。扣除這個例外,該原則的觀念在本站申訴制度中不應該適用當然,如果現實法律中該原則各種例外狀況,在本站申訴制度中都有對應的機制,談該原則才有意義,否則輕易說該原則是「基本」就想要一體適用,只是虛張聲勢。至於s君,我想你不知道我們在說什麼。但如果你繼續在本板討論已經裁決的申訴個案,我樂於將你水桶,絕非忍痛。連引用判例與比例原則,都想問哪裡有明文規定可以引用判例、哪裡有明文需要比例原則......再回L君,我認為這裡不用討論對板主處分的問題,因為板主若刻意輕縱,行政處分天經地義。不需要建言。我了解L君與發文s君意在避免受處分者有所忌憚而不敢申訴,若申訴制度可以全站性地補足對應於行政庭、刑事庭裡各項造成例的制度,再討論把現實法律中的該原則在本站申訴制度中上升到「原則」的位階,才有意義。我想本議題我已經回很多了,但我列舉出的問題都是確實存在而且不是單單做出原po建議的禁止制度就可以宣稱利大於弊的。我先繼續去搬家了,若有任何進一步具體討論,還請繼續賜教。對了,「擔心使用者會有賭博心態」的不是我啊,認為會有此心態的是原po所提,我則判斷不致於有這個狀況。
作者:
Lakland (Lakland)
2014-06-29 01:16:00該怎麼說,檢方的上訴權遭到限制本來就是現在世界潮流,看來mousepad真的是位子坐久了,竟然會擔心板主的救濟方式XD
你已經連續兩次把不是我說的話指控到我頭上,那恕不再回
作者:
Lakland (Lakland)
2014-06-29 01:17:00在ptt充滿沒有嚴格意義下的板如此眾多的情況,板主濫權只
作者:
Lakland (Lakland)
2014-06-29 01:18:00會是常態,如果能夠貫徹這理念的制度設計,到底是要擔憂啥
板主判得不符比例原則,受到上級改判,你要說歸成板主濫權的範疇,抱歉我不再回應這種無視現實套公式的批評。
作者:
Lakland (Lakland)
2014-06-29 01:24:00一律永久水桶或10年以上是不符比例原則,也是版主濫權不符比例原則跟濫權並不是那麼的不可區分吧,申訴板不少啊沒有嚴格板規只有自由心證的板主難道為處分時不應該謹慎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