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罷免板主] Baseball

作者: JUNstudio (agGREssion)   2016-08-31 04:07:53
裁定:
本罷免案未通過審核。
提案人資格:符合。
是否按照規定格式填寫:是。
罷免理由是否有效:無效。見第三頁說明。
資格審核:提案人資格符合罷免辦法規定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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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站-文章-劣文│審核││相關看板討論程度(註) │
│ │ │>1K >100 <1│結果││棒球-Elep-Lion-Monk-Rh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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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提案人 │liunwaiqoo│2058- 788- 0│通過││ 109- 6- 0- 8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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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名提案人│dale211212│2703-1127- 0│通過││ 3- 0- 0- 33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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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名提案人│norel147 │1890-3108- 0│通過││ 6- 0- 0-3076-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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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名提案人│robo3456 │2602- 496- 0│通過││ 2- 0- 0- 0-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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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名提案人│hu610346 │1976- 725- 1│通過││ 313- 4- 2- 5-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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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附上提案人於相關看板的總文章數,做為了解提案人參與棒球群組的補充資料。
此欄統計資料不影響審核結果。
相關文章數量皆統計至 8/12 以前。
相關看板除了棒球板外,隊板以英文板名前四碼代稱,並根據字母順序排序。
理由審核:本案未通過審核。
這邊我想從法、理、情三方面來說明。
依法來看,
罷免辦法 三-2-a 說明「小組長原則上僅進行形式上的程序審核,並應於完成提
案手續72小時內以推文或回文,明確裁定該案……」,即給予小組長裁量權,而
所謂「原則上」進行審核與在時效內回覆,即代表根據案情,而有可能需要進行
不同程度的審核,甚至有可能超過72小時內回覆。而本案因為考量棒球板地位特
殊,因此確實耽誤了許多時程。在這邊還是要再度向關心本案的使用者致歉。
而本文將不對主提案人的四點罷免理由做回覆,因為我不是當事人 cobras0321
,不需要反駁或回應這四點罷免理由。但若主提案人表達異議(見文末後續建議
段落)後,視情況小組長將補充認定這四點罷免理由無效的說明,或著再要求當
事人 cobras0321 進行意見補充。
依理來看,
雖然在過去體育群組的罷免案中,無法判斷使用者是否確實了解罷免理由,而做
出了決定。但在本案中,我覺得不應該支持邏輯不通的罷免理由。
過度解釋板主義務的連署理由,其實很沒道理,而用片面的說詞來解釋板主的行
為,都不是真正客觀的評價,因此我不覺得罷免理由合理。而且,若需要按照罷
免理由的要求而執行板主職務的話,我認為反而傷害了板主裁量權的空間。
另外,在本罷免案提案後,由於小組長未於原則上規定的時效內回覆,導致棒球
板的看板秩序陷入混亂,在認定當事人 cobras0321 繼續擔任板主會影響看板秩
序後,已經先行將其解職。在此裁量後,當事人業已解職,這樁罷免案似乎也無
必要了。
依情來看,
網路公民權確實不該被限制住,過去我也一直鼓勵對板主持異議的使用者循合理
管道尋求救濟,對於本罷免案的提出,我個人是感到樂觀其成的。
我確實能理解主提案人與聯名提案人們長期對於板主的批判與觀察,皆有脈絡可
循,導致不滿情緒逐漸累積,這凸顯了板主與使用者在溝通的過程中一直有出現
一些問題,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到最後兩邊都失去了良性溝通的空間,這其實
有點可惜。
我始終覺得,罷免案做為使用者制裁板主的最終工具,不該施行的如此草率。我
還是相信著雙方還能有溝通的機會與發展,不到最後也別斷定對方無法溝通。不
論是板主還是使用者,終究都還是人,既然是人,就會有無限可能。我真心希望
雙方都能發揮同理心,尊重對方,善待自己,好好溝通總是會有好結果的。
最後,根據之前小組長的公告 #1Njze7Og 說明,雖然本罷免案未通過審核,但
當事人仍將不會恢復板主職位。
後續建議:
若主提案人或任一聯名提案人對於審核結果表示可接受,則本案在時效到期後自
動結案。
若對於審核結果表示無法接受,則根據罷免辦法 三-2-c 的規定,主提案人或任
一聯名提案人,可自本裁定發布後168 小時內表達異議,並由群組長重新審核。
因為希望讓本板討論狀況單純一點,因此設計了下面的步驟,就請要提出異議者
配合一下吧:
1.請表示異議者將本文轉錄至 CourtSports 板
2.請異議者在轉錄的文章中,以推文方式表示「異議」
3.群組長 RJJ 視狀況,要求棒球小組長、當事人、提案人等進行回文說明
4.群組長做出最終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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