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ousepad () 站內: Sportcenter
標題: [公告] 國家體育場罷免相關條文修正
時間: Sun Mar 28 20:34:53 2010
國家體育場 群組內看板板主 罷免辦法
一、適用對象
國家體育場群組內所有看板板主
二、罷免權行使資格
1) 罷免案提案人
必須於PTT註冊滿2年,上站次數至少1000次,文章篇數至少100篇
2) 罷免案參與表決者
必須於PTT註冊滿1年,上站次數至少500次,文章篇數至少100篇
三、罷免程序
1) 五位資深使用者於組務板(SportCenter板)聯名提案
罷免之提案由五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1項規定之資深使用者,
於組務板(SportCenter板)聯名提出。
其中一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1項規定之資深使用者,
為主提案人,
於組務板(SportCenter板)提案,
並同時填具其他四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1項規定之資深使用者,
為共同提案人。
共同提案人必須於該提案張貼之72小時內於同一篇文章中推文附議,
於四位聯名提案人均附議完畢之同時,
視為「完成提案手續」。
罷免提案格式,
必須依照組規2-2-2-3「罷免板主提案範例」之規定詳實填寫。
聯名提案人(含主提案人一位、聯名提案人四位)必須恰為五位,
違者一律視為無效提案。
2) 罷免案程序審核
a. 罷免提案張貼於組務板(SportCenter板)、並由四位聯名提案人附議,
完成提案手續後,
由該群組所轄小組長進行程序審核,
無小組長之群組由群組長代行審核。
審核內容為:
一位主提案人、四位聯名提案人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1項規定之資格
是否依照組規2-2-2-3「罷免板主提案範例」之格式填寫
罷免理由是否有濫用罷免機制情事
為避免過度限制使用者網路公民權,
小組長原則上僅進行形式上的程序審核,
並應於完成提案手續72小時內以推文或回文,
明確裁定該案「通過審核/未通過審核」,
並載明理由。
b. 經小組長裁定「通過審核」之罷免提案,
即進入本辦法第三條第3項程序。
c. 經小組長裁定「未通過審核」之罷免提案,
其主提案人或任一聯名提案人,
得於小組長裁定起168小時內以推文或回文表達異議,
並由國家體育場群組長於重新審核。
群組長應於前述提案人表達異議之72小時內裁定重新審核結果,
並以群組長之裁定為該案最終裁定。
3) 由主提案人張貼至連署板(PttNewSport板)進行罷免表決
經裁定「通過審核」之罷免提案,
應由主提案人於公告審核後168小時內於連署板(PttNewSport板)張貼罷免文,
並由連署機開始進行為期14日(336小時)之罷免表決。
注意事項1:
主提案人於連署板(PttNewSport板)張貼罷免文時,
不須、亦不得填寫任何罷免理由(註一),
僅限於罷免理由第一行填寫以下字樣:「SportCenter板 #AID」,
其中AID即為該罷免案於組務板(SportCenter板)之文章代碼。
注意事項2:
未經過本辦法第三條第1、2項程序即張貼於連署板(PttNewSport板)之罷免文,
均屬無效。
任意於連署板(PttNewSport板)張貼未經審核之罷免文視為違規,
情節嚴重者,
得判予組務板(SportCenter板)與連署板(PttNewSport板)永久水桶處分。
4) 使用者參與罷免表決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2項之使用者,
得於合法張貼於連署板(PttNewSport板)之罷免文有效期間,
行使其網路公民權、參與罷免表決。
參與表決時,
於「請問您 (Y)支持 (N)反對 這個議題:」題選擇「Y」或「N」後,
於「請問您與這個議題的關係或支持理由為何:」欄,
選擇Y者一律限填「贊成罷免」四字、
選擇N者一律限填「反對罷免」四字,
方為有效票。
為避免干擾其他使用者行使權力,
任何填寫其他字樣、表情符號者,
小組長應裁定無效。
帶有情緒、攻擊或相關干擾性用字者,
得判予組務板(SportCenter板)與連署板(PttNewSport板)永久水桶處分。
四、罷免成立標準
1) 罷免案成立標準
經完成本辦法第三條合法程序之罷免案,
於連署機關閉表決後,
有效「贊成罷免」票數佔總投票數60%或以上、
且「贊成罷免」較「反對罷免」票數高出25票或以上,
該罷免案成立,
否則該罷免案不成立。
於三個月內(以各提案「完成提案手續」之時間點計算),
在同一板受到第二次罷免之同一板主,
以「贊成罷免」較「反對罷免」票數高出25票或以上即為通過。
2) 罷免案後續程序
主提案人張貼於連署板(PttNewSport板)之有效罷免文,
於連署機關閉表決後,
應由主提案人轉貼至組務板(SportCenter板)。
所轄小組長應依本辦法第四條第1項進行有效票之形式審核、清點,
並於轉貼後72小時公告審核結果,
若罷免案成案者,
應隨即解除板主職務,
並原則上拒絕其再擔任國家體育場群組之板主。
五、其他
1) 罷免期間板主職務
罷免案自「完成提案手續」起、自罷免案結果確定為止,
小組長不受理該板主辭職。
若小組長認定該板主繼續視事有危害看板秩序之虞者,
得依裁量權予以直接解職、或停權處分,
後者則待罷免案結果確定後合併處理。
2) 連續罷免禁制條款
同一看板之同一板主,
經罷免案表決未通過者,
於前一罷免案經連署機關閉表決起之30日內,
小組長不受理其同一職務之罷免案。
3) 罷免提案轉貼
罷免提案是否轉貼至該看板,
以及貼至該板後是否置底,
國家體育場群組不予強制規定。
註一:
此點是為了確認提案人於連署板(PttNewSport板)填寫罷免文之罷免理由,
與其於組務板(SportCenter板)之理由一致,
加上過去經常出現誤按enter跳行,
使理由填寫不完全,
而連續張貼兩篇以上罷免文的情況,
因此請各位使用者往後一律先依該AID至組務板(SportCenter板)詳讀罷免理由後,
再至連署板(PttNewSport板)行使罷免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