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文章代碼(AID):#1JdPM6Wp中給aidapi之判決,與另一版主討論後認為情節不至於違反
版規2-2中的「造成閱讀困難」,因此解除水桶7日之判決。
另外關於版規2-2之相關判決標準,因為「造成閱讀困難」是很自由心證的問題,
經過思考後我想將我自己的判決標準改成這樣:
以站內信方式請被檢舉者於一定時間內改善
1. 被檢舉者為作者:自行修文改善
2. 被檢舉者為推文者:被檢舉者自行請發文者幫忙修文
未於一定時間內改善者,我會和GLHF一起判決是否要水桶,到時就完全看版主自由心證。
※這是我以後的判決標準,不代表每位版主都一樣。
當然最好的情況就是大家不要違反版規,像是「身寸☆惹▁」或是「▁▁尺」之類的注音
梗請盡量不要使用,給大家和版主們一個方便。此判決標準從公告後開始啟用,不溯及既
往。
當然最後要向各位版友道歉,第一次處理水桶就出了這樣的疏失,身為一名新上任的版主
我還有很多地方可以改善,和一些人討論後才發現自己有點過度反應,我會盡量改善自己
的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