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kfsodfh (本喵)》之銘言:
: 想問問星巴克現役夥伴
: 自從面試上儲備幹部後做了快兩個月
: 發現非常不喜歡這工作環境以及體制
: 是否能提離職呢?需要多久前提呢?
: 因先前報到時有簽名幾份同意書
: 其中一份裡面有寫到
: 「需提前一個月提離職」
: 希望能有現役夥伴幫忙解惑
: 或者也是應徵儲幹的夥伴是否有遇過呢?
: 謝謝感恩
特地去查了一下勞基法
第15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
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
第16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所以如果原PO沒有簽甚麼賣身契之類的
只要10日前告知雇主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