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板務] 交易相關功能去留

作者: Quawn (No one lives forever1)   2017-02-21 08:55:42
因為這篇部份內容跟我之前說的禁止轉賣之合法性及合理性有關,所以選擇回覆這篇並發表我的主張。
我主張維持原本交易規則,增列以下3點:
1. 設立黑名單永桶,有大量交易事實,經舉證確認後進黑名單。
2.禁止發佈所有交易、合購及代購文,有需要的自己辛苦一點,翻翻置底文。
3.交易完成後,盡量回文公布交易對象(非強制性)。
以下針對常看到的反對意見,整理回覆如下:
1.販售網站明文禁止轉賣序號,某網站具慈善性質,不應轉賣。
a 我在前面文章敘述過了,禁止個人轉賣違法,而且損害消費者權益。
b 以某網站的經營模式,及訂價策略,我認為因為便宜而去買的人佔多數;而慈善性質,應該是願意出商品數倍價格去買下來做慈善。
c 假設認定遊戲為慈善贈品,禁止轉賣是在懲罰做慈善的人,而非懲罰藉著贈品營利的人。一般贈品禁止轉賣的規定,是針對中游或下游的販售商,因為他們有可能剋扣贈品,而使消費者權益受損。
2.學術網路禁止營利;想賺錢可以滾去別的版、網站;禁止交易,只可以交換;交易文讓版面很亂。
a 若以廣義營利來說,實況文、合購文、交換文都具有營利性質;但以其它各版的現況看來,這些行為及個人交易是否屬於該禁止之營利行為,應有討論空間,而且本版的交易幾乎大部分屬於幾十元的小額交易,相對其它版已經
b 我也支持想賺錢的可以去別的地方,所以剩下來的人,應該就是單純想互通有無,今天這個組包我只有一個遊戲想要,那個組包我只有一個遊戲不想要;這種單純小金額,小量的遊戲交易,目前只有這個版可以提供,其它提到
c 禁止交易只能交換,這除非是互相都有很豐富的徵、換名單,不然能成功交易的機率很低,還是不適合大部分的小量個人互通有無,金錢交易還是最簡單、有效的方式。
d 針對交易文弄亂版面的論點,所以我支持禁發所有交易文、合購文,只能在置底文進行。
結語:我不覺得現行交易規則有很多漏洞,除了極為少數盤商的高調行為,還有發生其它交易問題嗎?所以基本上增訂針對條款,有規定可管即可,實在不用為了一人,而損害大多數人的方便性,或是大幅增加版主的工作負擔。
結語:我不覺得現行交易規則有很多漏洞,除了極為少數盤商的高調行為,還有發生其它交易問題嗎?所以基本上增訂針對條款,有規定可管即可,實在不用為了一人,而損害大多數人的方便性,或是大幅增加版主的工作負擔。
※ 引述《k70709 (嘎肉)》之銘言:
※ 引述《k70709 (嘎肉)》之銘言:
: 個人傾向全數禁止交易,不過個人認為有些可以開放
: a.開放
: 1.Steam 本身的功能【贈禮】、【物品交易】、【卡片交換】
: 販售者需貼出Steam的購買證明
: 2.遊戲實體包 (需Steam Work)
: 需附發票/購買證明
: 二者禁止完成交易後刪除內文&標題 (標題可加註交易已完成)
: b.不開放
: 1.Steam Key 相關交易
: 理由
: 之前有人認為Humble 購買後就是屬於個人物品
: 但是Humble Bundle是慈善包
: 但我認為Humble本來的用意是你『捐款做慈善』,Humble 找遊戲公司贊助贈送給你
: 我舉一個例子
: 你去捐血做公益,捐血中心找間知名連鎖餐廳贊助,捐血就送一張餐券
: 這張餐卷市價500呀!!OO覺得有利可圖在旁邊喊說200收餐卷,
: 這張餐卷市價500呀!!OO覺得有利可圖在旁邊喊說200收餐卷,
: 然後收一收拿去網拍賣400,覺得合理嗎?或許沒犯法啦,
: 但是濫用他人的愛心來牟取私利...
: 但是濫用他人的愛心來牟取私利...
: 2.
:   為什麼要禁止Steam Key? 因為Steam Key的來源管道太複雜了
:   為什麼要禁止Steam Key? 因為Steam Key的來源管道太複雜了
:   
: G2A、顯卡活動、Bundle網站、國內外的網拍 等等...
: G2A、顯卡活動、Bundle網站、國內外的網拍 等等...
:   且無法確認販賣者的Steam Key是否為合法,我認為應該禁止此類交易
: 其實我只想說一句... 要賺錢不會去甲殼/沒屋頂喔
作者: TotalBiscuit (CynicalBrit)   2017-02-21 08:59:00
沒有禁止轉賣啊,全禁只是不讓你在這個版PO買賣文
作者: rwhung (畫一隻雞)   2017-02-21 09:04:00
反過來看,就是為了所謂的方便性,容許了少數人取得利益而所謂的方便性,並不是只能在此存在而所謂的方便性,並不是只能在此存在慈善包已經有聲明不得轉賣,即然不得轉賣,何來的損害權益原來的權益被限制了才是損害權益,原本就要限制的 權益?過去沒限制現在限制了,那只能算是遵守官方規定過去沒限制現在限制了,那只能算是遵守官方規定
作者: dreamnook (亞龍)   2017-02-21 09:17:00
禁止轉賣怎麼會在懲罰做慈善的人..做慈善的分明是遊戲開發商跟出hb包之類的團隊把別人因應慈善而低價出售的部分又轉售出去 錢是你拿又不是說你拿到這筆轉售錢就會拿去捐慈善了..
作者: jiaching (周末要好好玩了)   2017-02-21 09:25:00
懲罰做慈善的人 神邏輯
作者: jacky3838 (yo)   2017-02-21 09:27:00
這樣就需要更多版主了 版主要來選舉了嗎
作者: snoopyman   2017-02-21 09:29:00
你先前提到google到的文章,裡面說的是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HB並不是,所以我覺得這個大前提應該是確區域內取得",HB並不是,所以我覺得這個大前提應該是確認到底HB所在國的法律才對,而不是購買者國法律?
作者: a21802 (NEC)   2017-02-21 09:51:00
推文是發生了甚麼鬼打牆
作者: jack0204 (Jarbar王朝)   2017-02-21 09:58:00
拜託不要用手機跟人討論...
作者: snoopyman   2017-02-21 10:14:00
美國對數位商品轉售似乎也沒有明確規範。像是微軟,EA都美國對數位商品轉售似乎也沒有明確規範。像是微軟,EA都有相關禁止轉售規定。如果這是違法的限制,這些大公司應該早就被告了。之前歐洲也有消費者團體對valve提告關應該早就被告了。之前歐洲也有消費者團體對valve提告關於帳戶/遊戲所有權轉移等問題,不過我是沒有看到後續進展的消息
作者: TotalBiscuit (CynicalBrit)   2017-02-21 10:31:00
軟體轉賣在EU合法,就算使用合約禁止轉賣美國就要告告看才知道了 XD
作者: nh60211as   2017-02-21 11:04:00
其實置底交易區比較麻煩,發文的話去資源回收桶撈就有
作者: hn9480412 (ilinker)   2017-02-21 11:33:00
我這樣問好了,假設現在有一個組包均價是5美但我買的時候均價已經高於5美。我用高於5美的價格賣出。但現在均價已經跌回5美以下,這樣是否有構成營利出。但現在均價已經跌回5美以下,這樣是否有構成營利又或者是說我用超過1美金的價格買下1美區的產品但我用超過1美金的售價賣出是否構成營利?營利要怎麼去定義每隔人都有不同的見解但我現在看到的狀況是:你賣的價格超過史低就是營利就跟去糾正表面上身體很正常的人坐博愛座有87%像就跟去糾正表面上身體很正常的人坐博愛座有87%像
作者: dreamnook (亞龍)   2017-02-21 11:52:00
單純覺得賣出去錢自己拿就是營利XD
作者: patvessel (帕特貝賽爾)   2017-02-21 12:21:00
轉賣雖然合法 但是不得轉售的契約應該屬於雙方合意可能還是要必須負擔民事責任吧?
作者: johnny3 (キラ☆)   2017-02-21 12:26:00
收5塊賺10塊不是營利 收5萬賺10萬是營利 應該從總額認定
作者: seiyaku (制約)   2017-02-21 12:34:00
何必去錙銖必較這些因均價浮動而造成的幾10元差別呢?何必去錙銖必較這些因均價浮動而造成的幾10元差別呢?通常買方想買的時候因為過期了買不到才轉向置底交易徵該通常買方想買的時候因為過期了買不到才轉向置底交易徵該
作者: hn9480412 (ilinker)   2017-02-21 12:42:00
我是不會去計較這點小數目的價差,但其他人我就不敢保證了
作者: seiyaku (制約)   2017-02-21 12:43:00
遊戲或組包 因為已買不到了 這時候有人以差不多的金額賣對買方來說也是賺 因為以Steam商店價格來買不可能這麼低是的 但對那些已經在組包販售前或之中就已經擁有或購入該遊戲的人來說 有些人會質疑這些賣包或拆賣key的人是否賣遊戲的人來說 有些人會質疑這些賣包或拆賣key的人是否賣出價過高而有營利的嫌疑 我個人是覺得買賣要成立雙方對於
作者: squrar (無垠的天空)   2017-02-21 12:54:00
營利問題 就提購買證明啊 組包拆賣是否就訂價格區間
作者: seiyaku (制約)   2017-02-21 12:55:00
價格有共識就好 其他人為了那幾10塊的閒言閒語也不必認真
作者: squrar (無垠的天空)   2017-02-21 12:56:00
進過組包的要賣就拿出購買證明 自由定價啊拿不出來 買家當你是組包拆賣 不買你的或殺你價
作者: seiyaku (制約)   2017-02-21 12:58:00
除非像是那位賺很大的only板友 才需要特別設立黑名單
作者: squrar (無垠的天空)   2017-02-21 13:01:00
猛啊 一個人搞死整個板
作者: frizzle2008 (幾加尬抓)   2017-02-21 13:13:00
站規擺在那禁止營利,收購後高於收購價轉手就是營利
作者: pretzel (椒鹽卷餅)   2017-02-21 13:29:00
有沒有懂美國法律的板友知道這篇說的對不對嗎 因為原po說沒研究法律 但卻確定hb規定不得轉賣有違法
作者: JustI5566 (就是特愛5566)   2017-02-21 13:57:00
沒研究法律常常以為自己是大法官,法律都自己解釋結果連民法該怎麼適用都不知道
作者: t77133562003 (我是一隻山羊)   2017-02-21 14:48:00
其實這種電子資料在各國要看當地 像HB 在德國應該就沒有轉賣約束力了 事實上 有沒有效力 判了才會知道很有趣對巴? 這就是新一代的電子商務戰WW你的問題 更複雜拉 要看當地法院......像強者微軟在某些國家也是摸摸鼻子的份 WW 所以後來都搞租用契約省掉一堆麻煩了
作者: cheko (缺口)   2017-02-21 15:44:00
"只在這個板面"禁止轉賣到底算哪門子的侵害權益?
作者: pretzel (椒鹽卷餅)   2017-02-21 17:33:00
應該要看法條原文吧
作者: Chikei ( )   2017-02-21 18:03:00
抱歉,美國的"軟體"適用法條跟著作物是不同的美國現況是只要賣的時候第一銷售者有講明是賣"授權"那他就有權力禁止購買者再次銷售https://en.wikipedia.org/wiki/First-sale_doctrineLimitations節有分別給出歐美的判例,美國有權力歐洲沒有關鍵是在於實體著作物的推論並不能直接用到軟體上那勢必就會有爭議並不能直接套用現有的判例或法條所以並不能得出HB的合約是違反法律的,違不違反要真的有人打了官司讓法官做出判決有判例才知道
作者: TotalBiscuit (CynicalBrit)   2017-02-22 11:17:00
美國就是要告告看才知道。不過有趣的是,最近幾年有幾次HB的key被某些網站拿出來賣的事,最後好像都不了了之,除了譴責也拿那些網站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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