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判決《俠客風雲傳》因涉及侵害《武林群俠傳》著作權 需賠償 24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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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是這個
判決書中指出,智冠科技於 90 年 8 月 27 日發行《武林群俠傳》遊戲著作,並且在
104 年 6 月 1 日與河洛工作室就其同年 7 月間發行之《俠客風雲傳》遊戲著作簽署經
銷合約書,而在河洛工作室製作《俠客風雲傳》的期間,也曾在同年 7 月與智冠科技簽
署新作音樂授權合約及原作音樂授權合約。
河洛工作室認為,在與智冠科技洽談《俠客風雲傳》合作事宜時,智冠科技就已瞭解
本作並未侵害其著作權,否則豈有音樂授權之理。且智冠科技更擔任《俠客風雲傳》在台
灣地區的經銷商,《俠客風雲傳》的遊戲光碟、說明說及包裝盒都是由智冠科技代為尋找
廠商製作,再向河洛工作室請款。且在宣傳時也將《俠客風雲傳》與《武林群俠傳》若有
似無的作為連結,讓玩家及媒體進而比較兩款作品,但智冠科技事後卻表示《俠客風雲傳
》涉嫌侵害其著作權,顯然違背常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