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engichen (大一後就沒丟水球搭訕了)》之銘言:
: 雖然跟stock有一點點不太有關
: 但跟大眾集資也是有點關係
: 國票、xx票券公司
: 一直很好奇他們的服務內容是什麼
: 直到有次看到報紙提到,票券公司現在沒有什麼業務了
: 生意很差
: 想請問
: 票券公司是做些什麼?
: 票券公司的業務有哪些?
: 現在的票券公司經營不若以往
: 原因出在於?
: 謝謝
: 有稍微google一下
: 票券市場,也算是廣義的資本市場吧?
http://www.chbfc.com.tw/cambist.html#a02
首先,金融市場可分為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
貨幣市場 Money Market
為短期資金供需之交易場所,交易工具為一年期以下短期有價證券,亦包括金融
業拆款市場。
資本市場 Capital Market
係指一年期以上或未定期(如股票)之有價證券交易之公開場所。
貨幣市場功能(The Function of The Money Market )
提供資金需求及資金供給交易之場所、建立短期利率之指標與中央銀行公開市場
操作以調整貨幣政策。
直接金融與間接金融(Direct and Indirect Finance)
直接金融係指企業在貨幣市場發行商業本票、銀行承兌匯票或在資本市場發行公
司債、股票以取得資金,而間接金融主要係向金融中介機構取得貸款。
短期票券(Short-term Transactions Instruments)
短期票券係指期限在一年以內之票券,如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存單、本票或匯票。
國庫券(Treasury Bills, TB)
為政府調節國庫收支及穩定金融發行未滿一年之短期債務證券,發售採標售方式
辦理,售發行數額、面額及期限,由財政部洽商中央銀行衡酌發行時之實際狀況
訂定。通常以公開競價標售並採單一利率標發行,到期按面額清償,發行天期通
常以91天為基數倍數發行,即91天期、182天期、273天期及364天期。
銀行及商業承兌匯票(Banker's and Trade Acceptances, BA&TA)
匯票係由國內外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而產生之票據,此票據經買方或賣方承兌,
稱為商業承兌匯票,若由銀行承兌,則為銀行承兌匯票,匯票多在六個月內。
銀行承兌匯票可分二種:
買方委託承兌之銀行承兌匯票:指交易過程之賣方簽發以受買方委託之銀行為
付款人之匯票而經銀行承兌者。
賣方委託承兌之銀行承兌匯票:指交易過程之賣方將其在交易時取得之遠期支
票轉讓予銀行,並依該支票金額簽發以銀行
為付款人之匯票而經銀行承兌者。
商業本票(Commercial Paper, CP)
分交易性商業本票(CPⅠ)與融資性商業本票(CPⅡ),前者係因實際交易行為
所產生之交易票據,而融資性商業本票係依法登記之公司組織與政府事業機構為
籌集資金所發行之票據,依票券金融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融資性商業本票發票
人或保證金融機構須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票券商始得辦理保證、簽證、承銷業務。
可轉讓定期存單(Negotiable Certificates of Deposit, NCDs)
為銀行所簽發在特定期間按約定利率支付利息之存款憑證,期間為一個月至一年
,分記名或無記名二種,此憑證可持有至到期日,或中途於貨幣市場轉讓出售。
另中央銀行為調節市場資金,亦會發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惟購買者僅限金融機構。
政府公債(Government Bonds)
係政府為籌集一般施政或建設所需資金而發行之債券,目前公債發行期限二至三
十年,本金償還方式有到期一次還本與分期還本二種。又依發行層級可分中央政
府公債與直轄市政府公債等。其中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可依自償性與否,區分為甲
、乙二類。甲類公債係為支應非自償性之建設資金,乙類公債為支應自償性之建
設資金,投資者利息所得須課徵所得稅。
金融債券(Bank Debentures)
金融債券,係銀行依照銀行法有關規定,為供給中期或長期信用,報經主管機關
核准發行之債券,其開始還本期限不得低於兩年,其種類包含一般金融債券、次
順位金融債券、轉換金融債券、交換金融債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債券。
公司債(Corporate Bonds)
公司為籌集中長期資金所發行之債券,可分為普通公司債與轉換公司債。前者發
行者須為股票公開發行公司,而轉換公司債發行者須為上市或上櫃公司,另公司
債可視擔保有無分為有擔保公司債及無擔保公司債,如經金融機購保證可視為有擔保。
保證與承兌(Guarantees and Acceptances)
依票據法規定,票據保證適用於本票與匯票,而承兌僅用於匯票。所謂保證係票
券商受本票發票人委託,在其簽發之本票保證,倘本票發票人未能履行付款,則
該票券商必須履行付款之責任。所謂承兌係銀行受客戶委託,擔任匯票付款人並
予以承兌,承諾於到期日支付票款。
簽證與承銷(Certification and Underwriting)
簽證係指票券商接受本票發行人之委託,對於其發行之本票應記載事項加以審核
並予簽章證明。而承銷係接受本票發行人之委託,依約定包銷或代銷本票之行為。
自營與經紀(Trading-on-own-account and Brokering)
自營係指自行買賣並自負盈虧,而經紀係指在買賣交易上居中間人地位,撮合買
賣雙方成交,以獲取經紀費用。票券商可從事各類短期票券及政府債券之經紀及
自營業務。
買賣斷交易(Outright Purchases/Sells)
係指投資者與票券商依洽定利率買入或賣出票券至票券到期日,投資者可向票券
商買斷票券,如需資金再賣斷予票券商,惟持有期間需自負利率風險。
附條件交易(Repo Trade)
附條件交易係指交易一方,先行出售有價證券,並承諾於一定期間後按雙方預先
約定之價格予以買回。以票券商觀點,可分「附買回交易」、「附賣回交易」二種。
附買回交易(Repo, RP)
附買回交易為投資者與票券商於交易時約定,在將來特定之日期,以約定之價格
,由票券商負責買回原先出售有價證券之交易,因買回價格已確定,投資者在購
買期間並無利率風險。
附賣回交易(Reverse Repo, RS)
附賣回交易為投資者與票券商於交易時約定,在將來特定之日期,以約定之價格
,由票券商賣回原先投資者出售之有價證券。
貼現率與收益率(Discount Rate and Yield Rate)
貨幣市場發行票券之報價係採貼現率,在貨幣市場發行之票券,票券商係以折扣
方式預利息後購入,該計算利息之利率即為貼現率。而收益率為次級市場買賣之
計價方式,表示持有票券之報酬率。因計算本金不同,由貼現率換算之實際收益
率通常高於貼現率,換算公式如下:收
收益率=貼現率/(1-貼現率x天期/365)
分離課稅(Separation Tax)
依據所得稅法規定,短期票券之利息所得,由扣繳義務人按規定稅率扣繳稅款後
,不需再列入個人綜合所得或營利事業所得,即為分離課稅方式。目前財政部規
定,購買短期票券利息所得分離課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保管制度(Custodial System)
依票券金融管理法規定,投資人向票券商購買票券,票券商應於當日交付票券,
惟投資人亦可透過票券商委託銀行或專業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即為第三人保
管制度。目前一般投資人以附買回方式向票券商購買之票券,除國庫券委由指定
銀行代為保管外,其他票券則統一由台灣票券集中保管結算公司委託之實券保管
銀行集中保管。
代兌(Presenting As Agent)
投資人以買斷方式投資票券,在該票券到期前可委託購買之票券商代為提示兌償
,票券商俟兌償後即將款項撥付予投資人。代兌係票券商提供之服務,並不須支
付手續費,惟以票券商出售予投資人之票券為限。
循環信用融資(Note Issuance Facilities, NIFs)
係透過循環發行票券以取得中長期資金之一種融資方式,其特點為可取得中長期
資金以改善財務結構,亦可使用低資金成本之短期信用工具。一般作業方式係由
發行公司與保證銀行團簽訂一中長期合約,在合約期限與額度內,發行公司可循
環發行商業本票,而發行利率由預定之投標金融機購以投標方式決定。
公債標售(Government Bond Tenders)
目前中央政府公債發行係採標售方式,投資人可透過經中央銀行核准之公債交易
商參與投標,標售採荷蘭標方式其。
複式價格標與荷蘭標(Discriminatory and Dutch Auction)
複式價格標係開標後按競標價格高低決定得標順序,並按其得標價格為公債發行
價格,故各得標者應付金額因得標價格高低而有所差異。而荷蘭標又稱單一價格
標,並不論得標價格高低,全部按最低得標價格作為發行價格以計算得標人應付
金額,故各得標人取得公債 之成本均相同。
融資說與買賣說(Financing Method and Outright Trading Method)
公債附條件交易之會計處理方式分為融資說與買賣說,前者認為附條件交易可視
為賣方以債券向買方融資之行為,附條件交易所成交金額與債券之公平市價並不
一定相等,且賣方雖出售債券予買方,惟將於約定之日期買回,該債券相關風險
仍需由賣方負擔,會計作業並不認列買賣損益。而買賣說則視該交易如同買賣斷
,會計作業認列買賣損益。
零息債券(Zero-Coupon Bonds)
一般附息債券載有票面利率,並附有息票,可按期領息。而零息債券則無息票。
零息債券在發行期間不付息,且以貼現方式發行,到期按面額償還本息,其面額
與發行價格之差額即為投資人之利息收入。
無實體公債(Book Entry Government Bonds)
無實體公債亦稱登錄公債,係由中央銀行及其委託之清算銀行以電腦登記相關資
料,並發給公債存摺,以取代交付實體債券,因沒有實體債券,故稱無實體公債。
存續期間(Duration)
存續期間係指投資人持有債券之平均到期年限,意即投資人回收本息之實際平均
年限,可衡量每單位利率變動對債券價格之變化量或變化百分比,以作為債券價
格風險衡量指標。零息債券因在到期日才有現金流入,故存續期間等於到期年限
,而一般債券存續期間小於到期年限。當債券到期年限相同,則票面利率愈低,
存續期間愈長,係因現金回收速度較慢之故。另如票面利率相同,則到期年限較
短,存續期間亦較短。
債券凸性(Convexity)
當利率小幅變動,可利用債券存續期間衡量債券上漲或下跌之幅度,惟當利率大
幅波動,以存續期間衡量債券價格之變動與債券價格實際變動將產生相當大之差
異,主要係因未加入債券之凸性,如要精確衡量應加入債券之凸性因素。
養券(Yielding)
養券之基本概念即為以短支長,一般而言,利率結構為短低長高,如市場實際利
率為此一結構,則以短期資金支應所持有長期債券,將有利差。
保證金交易(Margin Trading)
其操作方式係投資人向債券交易商買斷債券,但在交割日僅支付一定金額之保證
金,不足款項則以買進之債券向交易商承作附賣回交易支應,因保證金所佔比例
甚低,此種交易之槓桿效果非常大。因目前市場尚缺乏明文規範,甚多債券交易
商並未開辦此項交易。
預期交易(When-Issued Trading)
係指當債券公告發行至實際發行日,市場已就該期債券進行買賣交易,而該預期
交易之成交利率會反應參與者對當時利率環境與趨勢之看法,可作為屆時投標利
率之參考。另預期交易需負交割義務,故參與者主要為債券交易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