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請注意言論適法性問題

作者: IanLi (IanLi)   2013-01-17 11:32:20
最近聽到有些板友討論,為何板上發文那麼多規定?常會被刪
文?
沒錯,言論是自由的但消極面要求合乎適法性,證券市場是高
度監理受管制的場合,對各種禁止行為有表列於法條中,請參
閱證券交易法第 155條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
管理規則15和16條。
對自身言論檢視有無疑慮並改善,有時不是不罰只是沒人檢舉
,但不要遇到之後再說早知如此悔不當初。
條文引用如下:
證券交易法
民國 101 年 01 月 04 日 修正
第155條 (罰則第171條)
  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
  一、在集中交易市場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業經成交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
序。
  二、(刪除)
  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
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
  四、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
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
  五、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
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
  六、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
  七、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
   前項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準用之。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對於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之人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
任。
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民國 101 年 08 月 01 日 修正
第15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業務人員或其他受僱人應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執行業務。
  前項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簽訂委任契約。
  二、代理他人從事有價證券投資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
  三、與客戶為投資有價證券收益共享或損失分擔之約定。
  四、買賣該事業推介予投資人相同之有價證券。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境外基金,不
在此限。
  五、為虛偽、欺罔、謾罵或其他顯著有違事實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六、與客戶有借貸款項、有價證券,或為借貸款項、有價證券之居間情事。
  七、保管或挪用客戶之有價證券、款項、印鑑或存摺。
  八、意圖利用對客戶之投資研究分析建議、發行之出版品或舉辦之講習,謀求自己、
其他客戶或第三人利益之行為。
  九、非依法令所為之查詢,洩漏客戶委任事項及其他職務所獲悉之秘密。
  十、同意或默許他人使用本公司或業務人員名義執行業務。
  十一、以任何方式向客戶傳送無合理分析基礎或根據之建議買賣訊息。
  十二、於公開場所或廣播、電視以外之傳播媒體,對不特定人就個別有價證券未來之
價位作研判預測,或未列合理研判分析依據對個別有價證券之買賣進行推介。
  十三、藉卜筮或怪力亂神等方式,為投資人作投資分析。
  十四、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鼓動或誘使他人拒絕履行證券投資買賣之交割義務
、為抗爭或其他擾亂交易市場秩序之行為。
  十五、利用非專職人員招攬客戶或給付不合理之佣金。
  十六、以非真實姓名(化名)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或其他業務行為。
  十七、以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為贈品。
  十八、於非登記之營業處所經營業務。
  十九、其他違反證券暨期貨管理法令或經本會規定不得為之行為。
第16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業務人員或其他受僱人,
從事業務廣告及公開舉辦證券投資分析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於傳播媒體提供證券投資分析節目,違反第十五條規定。
  二、為招攬客戶,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式,誘使投資人參加證券投資分析活動。
  三、對所提供證券投資服務之績效、內容或方法無任何證據時,於廣告中表示較其他
業者為優。
  四、於廣告中僅揭示對公司本身有利之事項,或有其他過度宣傳之內容。
  五、未取得核准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而為使人誤信其有辦理該項業務之廣告。
  六、為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之表示。
  七、於傳播媒體從事投資分析之同時,有招攬客戶之廣告行為。
  八、涉有利益衝突、詐欺、虛偽不實或意圖影響證券市場行情之行為。
  九、涉有個別有價證券未來價位研判預測。
  十、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成交系統交易時間及前後一小時內,在廣播
或電視媒體,對不特定人就個別有價證券之買賣進行推介或勸誘。
  十一、於前款所定時間外,在廣播或電視媒體,未列合理研判分析依據,對不特定人
就個別有價證券之產業或公司財務、業務資訊提供分析意見,或就個別有價證
券之買賣進行推介。
  十二、對證券市場之行情研判、市場分析及產業趨勢,未列合理研判依據。
  十三、以主力外圍、集團炒作、內線消息或其他不正當或違反法令之內容,作為招攬
之訴求及推介個別有價證券之依據。
  十四、引用各種推薦書、感謝函、過去績效或其他易使人認為確可獲利之類似文字或
表示。
  十五、為推廣業務所製發之書面文件未列明公司登記名稱、地址、電話及營業執照字
號。
  十六、以業務人員或內部研究單位等非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名義,舉辦證券投資分析活
動、製作書面或電子文件。
  十七、違反同業公會訂定廣告及促銷活動之自律規範。
  前項第十七款之自律規範,由同業公會擬訂,申報本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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