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chirogood (鈴木阿朗)》之銘言:
: 官股不是在彰銀是第二大股東
: 還輸給吳家的台新金
: 那為啥可以否決大股東的提案呢??
: 是因為吳家持股還沒過半嗎??~~還是官字兩張口 說了算??
對銀行業的持股規定如下: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含同一法人)持有某一金融業已發行股份
達5%(含)以上 必須事後向金管會報備 之後每增減1%均須報備
但是要越過10% 25% 50%這三個門檻 必須徵得金管會事前同意
另外 金融業的合併案 更是必須要事前徵得主管機關同意 臺新金的提案並不是被否決
而是根本過了也沒用...金融業在臺灣是個高度管制的行業... 不能蠻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