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有關中鋼公司前總經理陳○榮等六人涉嫌違....

作者: OriginStar   2013-06-10 20:35:59
1.原文連結:
http://www.tps.moj.gov.tw/public/Data/3610112826438.pdf
2.內容:
最高法院檢察署新聞稿
發稿日期:102 年 6 月 10 日
發稿單位:特別偵查組
有關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鋼公司)前總經理
陳○榮等六人關於脫硫渣銷售作業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
等,及前高雄縣議員蔡昌達(現為高雄市議會副議長)等二
人涉嫌藉勢藉端勒索脫硫渣業者未遂等案,經本署特別偵查
組(下稱特偵組)於本(102)年 6 月 10 日偵查終結,相關
偵查情形及偵查結果說明如下。
一、本案緣起
本署特偵組前偵辦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所涉貪污案
件,於偵查中發覺地○選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地○公司)
負責人陳○祥行賄之款項係來自於脫硫渣獲利,脫硫渣業者
與中鋼公司之脫硫渣契約存有暴利,而另行分案指派本署特
偵組檢察官鄭深元深入偵辦,嗣因循線發覺高雄市議會副議
長蔡昌達等前曾藉勢藉端勒索脫硫渣業者,經本署特偵組檢
察官鄭深元、柯宜汾、李鴻維於 101 年 9 月 25 日指揮本署
特偵組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檢察事
務官、支援之司法警察進行搜索,扣得手寫一紙關於中鋼公
司曾向業者索回每公噸新臺幣(下同)80 元,並以每月 8,000
公噸計算業者應行分期返還中鋼公司款項之字條,乃於 101
年 11 月 16 日復行搜索中鋼公司等處所,扣得中鋼公司工業
工程處 93 年 8 月 31 日脫硫渣試驗報告之完整數據資料(渣
鐵比率嚴重低估為 16.3%),始循線查獲上情。
本案因犯罪利益高達 24 億餘元,案情特殊重大;且涉
案人員除為中鋼公司高層人員外,更涵括中央及地方民意代
表,具有特殊性,經本署黃檢察總長於 102 年 5 月 30 日核
定本案為法院組織法第 63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之特殊重大
經濟犯罪案件。
二、中鋼公司陳○榮等人銷售脫硫渣作業涉嫌違反證券交易
法等部分
陳○榮、歐○華、陳○浩、張○龍、黃○昌、康○焜前
分係中鋼公司之總經理、生產部門副總經理、業務部門副總
經理、工安及環境保護處(後改制為環境保護處,下稱環保
處)處長、工業工程處工程師、營業銷售處管理師。大○亮
環保有限公司(下稱大○亮公司)負責人鄭○強、地○公司
負責人陳○祥及台○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公司)總
經理張○熙三人因有感於國際鋼價、鐵價持續上漲,恐脫硫
渣之價格攀升,且小港地區里長前以石墨亮片污染為由,揚
言進行抗爭,業者將來取得脫硫渣物料,恐有困難,即於 93
年底至 94 年 1 月間某日,在小港地區某麥當勞速食店聚會
後達成協議:若中鋼公司同意以扣除「水重」20%(意指至
少降價 20%)、取三家、五年一約之方式進行「議價」,則價
格將可降低每公噸約 150 元,則渠等願意按月將其中半數即
以每公噸 80 元乘以每月提運之脫硫渣噸數計算,將金額交
付梁○南、許○隆二位小港區里長,以平息將來可能之抗
爭,並即推由許○隆、梁○南里長向中鋼公司表達業者訴
求,而鄭○強亦於張○龍邀請業者協商相關事項時,當面向
張○龍暗示如此調降脫硫渣售價之差額將用以「打點」里
長,張○龍不置可否。其後脫硫渣業者三人於 94 年 2 月 25
日連袂前往中鋼公司拜會生產部門副總經理歐○華,張○龍
亦在場做陪;言談間,業者表示希望改成「議價」方式辦理,
並「扣除水重」,以壓低脫硫渣之價格,使渠等業者得以解
決地方環保訴求及作好「敦親睦鄰」工作云云,歐○華知悉
業者上開訴求,係為壓低脫硫渣售價,及支付里長贖金,惟
因已逾越其權限,即於同年 3 月 1 日中鋼公司經理部門週會
口頭向陳○榮報告上情,獲得陳○榮同意指示所屬配合辦
理。
陳○榮、歐○華、陳○浩三人係中鋼公司經理人,均明
知脫硫渣產生之污染問題,依契約規定,應由業者自行負
責,與中鋼公司無關,且中鋼公司之睦鄰工作,應依內部「睦
鄰工作要點」等規範以公開、合法方式為之,非向特定私人
以交付金錢方式為之,乃竟共同基於意圖損害中鋼公司之利
益,及為台○公司、大○亮公司及地○公司不法利益之犯意
聯絡,由環保處先行簽請將脫硫渣銷售方式變更為「議價」、
五年一約,違反中鋼公司「事業廢棄物、汰換轉售品與資源
回收品銷售作業」之應以公開「比價」方式辦理之內規,其
後工業工程處黃○昌於進行「脫硫渣標售底價估算」時,明
知脫硫渣之渣鐵比例至少應為 40%,且渣鐵價值應係相當於
豐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工一鐵」價格,約經濟日報「一級
廢鐵」價格之 2.4 倍,竟曲承上意,以渣鐵比例 16.3%(按
中鋼公司前所為之脫硫渣試驗有高達 83.69%之脫硫渣未予
分析其渣鐵含量,致渣鐵比例嚴重低估為 16.3%)、渣鐵價值
等於「一級廢鐵」價格等,據以估算脫硫渣底價,以壓低價
格,迎合上意。其後,於議價未成進行第二次底價估算、簽
核程序時,工業工程處、營業銷售處為求再度調降脫硫渣底
價,明知脫硫渣銷售係銷售作業,並非作業、工事、環保協
力,竟核給 20%之環保公關費用折讓,使底價再行降低 20%,
並採用相對較低之一級廢鐵「一年均價」計算(按因當時鋼
價、鐵價持續上漲,是以「一年均價」較「半年均價」為低,
因此計算得出之底價較低),底價因而調降為每公噸 540 元
(水重採 20%計算,相當於無水重單價 432 元),至此,相較
於 93 年之脫硫渣售價 706 元(水重採 0%計算,相當於無水
重單價 706 元),業已累計折讓 39%,完全背離當時市場廢鋼、
廢鐵價格均持續上漲之趨勢,嚴重損害中鋼公司利益。
中鋼公司進行比價時,業者均出價每公噸 300 元(相當
於無水重單價 240 元),顯不合市場行情,且均不願加價,
中鋼公司值此即應改為競價之方式辦理,詎營業銷售處張○
輝竟迎合上意,與業者協商每公噸 546 元成交(相當於無水
重單價 437 元,相較於 93 年之價格,已折讓 38%),其後業
者果按月私下以每公噸 80 元支付與梁○南、許○隆二人,
前後長達二、三年不等,業者並因此取得此後依此基準計算
脫硫渣價格之利益。
總計陳○榮、歐○華、陳○浩、張○龍、黃○昌、康○
焜等人意圖損害中鋼公司利益,及為業者之不法利益,偽以
「環保公關費」名義折讓脫硫渣售價 20%,實為輸送利益與
業者部分,致中鋼公司受有 1 億 7,348 萬 620 元之損害,係
違反新修正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2 項之已
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經理人意圖為第三人之利益,而
為違背職務之行為,且金額達 1 億元以上之罪嫌。又為達業
者訴求之降價之目的,因此採用無參考價值之渣鐵「比例」
16.3%數據部分,致中鋼公司受有 13 億 9,009 萬 4,301 元之
損害,及低估脫硫渣內渣鐵「價值」部分(按渣鐵價值應相
當於工一鐵價格,被告等人估計為一級廢鐵價格),致中鋼
公司受有 10 億 1,570 萬 6,078 元之損害部分,則係犯刑法
第 342 條第 1 項背信罪嫌。二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
修正後證券交易法處斷,屬最輕本刑 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
罪。總計中鋼公司損害為 24 億 2,314 萬 8,999 元(其中 1
億 7,348 萬 620 元兼屬不法利益)。
本署特偵組偵辦本案期間,中鋼公司檢討發現上開環保
公關費係讓利予業者以支付里長贖金,及脫硫渣價格顯有低
估等情,即私下向業者索討上開款項,並即委託中○資源股
份有限公司重行估算脫硫渣之渣鐵含量,初步估計約為
61-71%,顯高於前估算 16.3%之數倍。再者,中鋼公司已拒
絕採用一級廢鐵價格作為脫硫渣之參考價格。惟因 99-103
年契約尚未屆期,目前正與業者協商取得共識中。
作者: alexbluefish (努力地等待...)   2013-06-11 08: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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