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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昨(17)日表示,企業因轉投資的事業減資彌補虧損,因合併、破
產或清算等造成損失,在辦理稅務申報時,除了要注意企業的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外
,還必須留心投資損失的正確計算,尤其是二次減資,以免造成重複列報投資損失,而遭
到補稅及處罰。
南區國稅局最近查核一宗企業營所稅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在90年間投資乙公司,
原始投資成本為3千萬元,乙公司因經營不善、虧損累累,甲公司因此在96年辦理減資30
%以彌補虧損,但乙公司營運仍未見起色,甲公司又在99年度再度辦理減資50%彌補虧損
,並列報投資損失為1,500萬元,遭國稅局補稅帶罰。
對於企業投資損失的計算方式,國稅局官員表示,若是因被投資事業虧損而減資者,
應以實際投資成本乘上減資比例計算;若是被投資事業清算者,應以實際投資成本減除清
算後實際分配金額,加以計算。
官員強調,企業的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在清算前已因減資而認列過的投資損失
,不能重複列報;另外,公司辦理二次以上減資者,也可能發生重複列報投資損失的情況
,企業不可不慎。
官員指出,甲公司99年度的投資損失,應以減資後的投資成本2,100萬元(3,000萬-
(3,000萬*30%)=2,100萬),乘上減資比例50%來計算,則甲公司當年度可列報的投資
損失為1,050萬元。
不過,甲公司卻以原始投資成本3,000萬元計算,並列報99年度投資損失為1,500萬元
,造成重複列報投資損失450萬元,因此遭到國稅局剔除補稅,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
項規定處罰。
二次減資為何容易發生重複列報投資損失的情況呢?官員說,主要是因財、稅會計處
理不同。企業長期投資若持股超過20%,財務會計採權益法處理,當被投資公司發生虧損
,投資公司的財務會計帳上,即須按持股比例認列投資損失,並減少長期投資科目金額。
不過,在稅務上的處理則不同,必須等到被投資公司實際減資彌補虧損時,才能以帳
外調整方式申報投資損失,但企業於二次減資的帳外調整時,常會疏忽這次減資前,被投
資公司曾經辦理過減資,部分原始投資成本在前次減資時已列報過損失,造成重複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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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對上市股票公司而言是好是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