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文連結: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31113000129-260205
2.內容:
最高法院昨(12)日判決,富邦綜合證券公司延平分公司業務經理周秀娟擅自將客戶資金
下單從事期貨交易,並偽造不實買賣獲利資料矇騙客戶,導致客戶蒙受重大損失,富邦與
周秀娟應連帶賠償客戶4,187萬元本息。
這件因代操違規爆發的專業理財經理與客戶投資損失糾紛,士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富邦證
券與周秀娟勝訴,不必負擔客戶投資損失。但陳壬發上訴後獲高等法院翻案;富邦上訴三
審,最高法院將上訴,判決駁回,這件官司因而確定。
周秀娟向陳壬發佯稱富邦推出「選擇權區間操作套利商品」,類似購買基金商品,由富邦
專業團隊實際進行投資套利,獲利穩健、無風險、年報酬率達5~6%。
周秀娟的說法讓陳壬發陷於錯誤,先後指示創意疫苗科技與威盛實業公司,在93年至95年
間分別匯款共計3,000萬元、5,000萬元投資期貨商品。
法院認為,周秀娟違法從事代客操作,本身就有故意過失;而富邦綜合證券公司內部控制
作業疏失,沒有對法人開戶進行函證、派任非經登記合格業務員從事期貨開戶業務、未善
盡開戶前告知義務,且由未具期貨業務資格人員從事期貨部門內部稽核,都應該負損害賠
償責任。
3.心得/評論(必需填寫):
小弟不才 想請問在坊間聽聞某些公司以收取保證金為名義
吸引投資人投入本金數十萬以上不等金額 即可每年得5-10%的高額回報
是否也是類似的違法案件 還是就只是一種高風險(但公司佯稱低風險?)的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