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文連結:http://n.yam.com/cna/fn/20140520/20140520305627.html
2.內容:(中央社記者田裕斌台北20日電)台灣證券交易所今天召開董事會,對部分
公司股利延遲發放祭出罰則,要求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公司在除息基準日後3個月內必
須發放現金股利。
三陽由於2012年股息遲至今年未發,股東頻頻抗議,證交所今天明訂上市公司股息發
放期限,被外界視為「三陽條款」。
證交所規定,上市公司及第一上市公司若未在除息基準日後3個月內發放現金股利,
證交所將先處新台幣10萬元違約金,並行文要求1個月內改善,若1個月內還是沒發,
再罰20萬至100萬元,並依情節連續開罰。
3.心得/評論(必需填寫):請問大家這會有用嗎 ? 我個人覺得效用好像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