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經寄信問金管會在blog上公開分析股票合不合法
金管會回函如下
X先生, 您好:
有關 台端以電子郵件詢問事項,回復如下:
一、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條第1項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係指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
第三人取得報酬,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
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次依同法第6條第1項,非依本法不得經營證券投資顧
問業務,倘有未經許可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應負同法第107條規定之刑事責任。所詢
於網路blog對投資人提供股票基本面分析,如僅從事證券投資之講習、教學或理財心得分
享,並未直接或間接從事個別有價證券之價值分析或推介建議為目的(含客觀上有導致對
個別有價證券提供價值分析或推介建議之實質效果),則尚無涉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
務之情事。
二、另依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6款規定,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
有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前揭不法行為之構
成要件為行為人主觀上有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客觀上有散布留言或
不實資料之行為,因此網路blog言論需就行為人論述內容有無事實根據、是否具合理推論
依據、是否具煽動性或警告性及交易情形等相關因素,綜合研判其有無意圖影響股價而散
布流言或不實消息之情事。
三、至是否涉及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或有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意圖影響集中交易
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等情,而應負投信投顧法第107條第1款或證券交易法第171條規定
之刑事責任,係屬司法單位認事用法權責,應由法院依據個案具體情節予以認定。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敬上
簡單來說,沒有收取報酬就不會違反投顧法
但是!如果有意圖影響股價行為還是會違反證券交易法
那怎樣叫意圖影響股價呢?
這封回函他只有提到兩點,散布流言、散布不實資料
不過在金管會網站上還有一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於傳播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問答集
裡面提到不得提進出價位、做多做空、目標價價差、支撐壓力點位
否則會會違反投顧法,但是如果是免費公開提這些訊息,我就不知道適不適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