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文連結:http://ppt.cc/AU95
2.內容:日 期:2014年07月28日
公司名稱:協益電子 (5356)
主 旨:就前董事長吳俊良案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為補充說明。
發言人:楊宗憲
說 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吳俊良
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10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5號
2.事實發生日:103/07/28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3.1 本公司已於103年7月11日發佈有關前董事長吳俊良案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書重點
說明。
3.2 經本公司委任律師向臺灣高等法院書記官詢問,吳俊良及檢察官均未提起上訴。
4.處理過程:無。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目前本公司財務及業務一切營運正常。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有關本公司之資訊,請依公開資訊觀測站所公告之資訊為主。
3.心得/評論(必需填寫):電梯向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