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Jerry (中肛j 的 野望)
2014-09-15 18:01:441.原文連結:http://mag.chinatimes.com/mag-cnt.aspx?artid=26226
2.內容:NCC查蔣國樑案 台灣大如擅調通聯可判5年 2014-09-14
報導:陳鴻偉、張怡文 攝影:李安邦 圖片:中國時報系 編輯:張富傑
蔣國樑跨海再爆料,指前老闆蔡明忠下令台灣大法務調出通聯紀錄一事,引發各界強烈關
注。負責國內通訊主管機關NCC即證實,已去電要求台灣大提出報告;電信業者如有違法
行為,依電信法最重可處5年徒刑。
針對蔣國樑拿出電話通聯紀錄,1;33指控蔡明忠下令台灣大調通聯一事,NCC(國家通訊傳播
委員會)發言人虞孝成表示,NCC已去打電話了解相關情況,台灣大表示並無不法情事,
同時要求台灣大正式提出報告,以說明蔣國樑之相關指控事項。
民眾調通聯,要憑雙證件
至於NCC是否會主動調查身為通訊業者的蔡明忠,利用職務私調通聯是否屬實?虞孝成則
表示,電信法第七條對電信業者有嚴格的規範,如有涉及違法相關規定事項,最重處5年
有期徒刑。對一般個人的通訊資料,要本人憑雙證件才能調件,否則都屬違法。NCC依法
有據下才會進行調查,不是憑報導就做判斷。
據NCC方面說明,對電信業者的相關規範,在電信法等都有明確規範,個人通話紀錄只
能當事人憑證件調閱,而通話內容則只能司法單位依規定辦理監聽,由於相關規範相關嚴
格,如觸犯都有明確刑責,並非行政裁罰而已,所以業者都明白私調通聯紀錄,要冒的風
險相當大,一但被查出具體犯罪行為,刑期不低。
蔣國樑爆料指稱,當年竹商銀內線交易案中,台灣大哥大涉嫌擅自調閱通聯,以利員工
在應對檢調時,如何自圓其說,檢調表示,一般偵辦案件,調閱通聯有一定的申請程序,
如果台灣大真的擅自調動,可能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和「職務洩密罪」,最重可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員警私下調,被移送法辦
檢警指出,通訊業者對手機使用者的所有通聯,除非本人申請,外人不能輕易調閱,以
檢警辦案來說,必須先將偵查報告送交上級,批准之後,再透過認證,進入機密等級的電
訊網站,依手機門號,向電信業者要求調閱當事人的通聯,一般老百姓除了自己的門號,
根本也不可能有管道去調閱別人的通聯。
之前就有員警受朋友請託,明明不是辦案需要,卻私下調閱民眾的通聯紀錄,由於相關
的調閱資料都有登錄,員警最後被查出來,結果吃上官司,日前《壹週刊》就發生出錢找
徵信業者,勾結員警違法調閱名人隋棠、郭泰源、謝長廷等人的個資和通聯,最後業者被
依洩密、個人資料保護法送辦。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4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利益,而對
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輸出…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致生損害於
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5萬元以下罰金。
洩監聽訊息,黃世銘下台
刑法316條有關職務洩密罪的罰則:醫師、律師、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
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萬元以下罰金。
法界人士表示,國內目前對於個資的保護十分重視,連檢察總長黃世銘,都因為這方面處
理有瑕疵,結果黯然下台,「如果電信業者這麼大膽,將內部的通聯擅自調出,還拿給涉
案當事人,做為偵訊攻防用,實在太囂張了!」
來函照登
台灣大澄清,在《周刊王》第二期P.18,刊登蔣國樑提供之通聯紀錄,並非出自台灣大,
該通聯紀錄內容與台灣大制式的通聯紀錄欄位編排名稱、順序等格式均不相符;且台灣大
通聯紀錄之通話對象僅會顯示門號,絕不可能出現人名或公司名稱。蔣國樑提供周刊王的
通聯紀錄上「對象欄」,不僅出現人名及公司名稱,甚至還顯示「司機」、「住家」等文
字,可見該通聯絕非台灣大所提供,與台灣大無涉。
蔣國樑:公開內情結局逆轉
蔣國樑:「本事實重點是我是否知悉及何時知悉合併案,刊載的通聯記錄是檢調調查報告
,查證我是否有和大董(蔡明忠)會面。但在檢調詢問前,台灣大已經調出了相關通聯,
指導我在應訊時該如何問答。檢調以大董2006年9月21日一通電話認定我知悉。電話中也
未提及價格,實屬草率。而此認定,讓所有聽風聲的『跟單』變成了內線交易。我一開始
就在公司授意下,選擇不辯白,後來離開台灣,也沒機會說明。如果我公開9月19日與大
董的會面及後面的動作,本案的結局將完全不同。」
3.心得/評論(必需填寫):富邦金控 老闆被爆料 明天 等著看 富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