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中提到"權證每筆買進報價不得低於一百交易單位
或總金額應達新臺幣壹拾萬元以上"
其中我有疑問是"不得"這兩字,在法律上"不得"是具有強制性的,
也就是每筆買盤都必須要高於一百交易單位,我的理解是,
不管總金額已經達新臺幣壹拾萬元以上,每筆買進報價還是要
遵守"每筆買進報價不得低於一百交易單位"
請問我的解釋對不對??,麻煩高手解答,謝謝。
因為我有一檔權證報價沒遵守"每筆買進報價不得低於一百交易單位",
報價大概是
1.67 10張 1.77 499張
1.66 10張 1.78 499張
1.65 10張 1.79 499張
1.64 499張 1.80 499張
如果我的解釋是對的,那我明天就要打電話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