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關於二代健保

作者: crazybrian (你笨笨所以我裝傻)   2015-04-30 17:43:25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如下:
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有下列各類所得,應依規定之補充保險
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
前向保險人繳納。但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及未達一定金
額者,免予扣取:
一、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
二、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但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不
在此限。
三、執行業務收入。但依第二十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
行業務收入,不在此限。
四、股利所得。但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部分,不在此限。
五、利息所得。
六、租金收入。
扣費義務人因故不及於規定期限內扣繳時,應先行墊繳。
第一項所稱一定金額、扣取與繳納補充保險費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依所得稅法認定原則,以股票法定面額每股10元計算,配股數乘以法定面額10元後,超過
5000元時,需扣繳2%的補充保險費。
EX:
因某甲投資A股公司股票50張(1000股/張),經除權息而配得股票股息1元與股票股利2元,
則某假需扣繳之補充保費為 :
(1)1000(股/張) X 50(張) X 1元 = 50000元 > 5000元,故50000 X 2% =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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