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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文內容: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相關法令,本會依證券投資信託及
顧問法第103條第1款規定,處以警告。(金管證投字第1040030438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040030438號
受處分人: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略
地址:略
代表人姓名:李○○
地址:略
主旨:處受處分人警告。
事實及理由:
一、按「主管機關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
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一、警告。…」為證券投資信
託及顧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03條第1款所明定。
二、次按「總代理人、銷售機構及其經理人或受僱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
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代理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總代理人就下列事項,應於事
實發生日起三日內公告:…十三、其他重大影響投資人權益之事項。…」分別為境外基金
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及第12條第1項第13款所明定。
三、受處分人總代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募集發行之「○○基金」(下稱○○ETF)在
台灣原股掛牌交易,○○ETF於104年1月發生大幅溢價之情事,嚴重影響投資人權益,受
處分人核有下列違反法規之事實:
(一)按受處分人與參與證券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證券)所簽訂「○○基金總代
理人與參與證券商合作契約」第5條第18款規定「參與證券商…為增加市場流動性…得視
市場供需狀況赴香港次級市場交易…」,惟受處分人於103年底○○ETF所追踪陸股指數大
幅上漲時期,未善盡注意及忠實義務積極督促○○證券應依前開契約規定赴香港次級市場
交易,以適時增加該基金之庫存部位,俾得於未來即時因應集中市場投資人購買之需求,
致○○ETF於104年1月6日由折價轉為溢價且幅度達○○%時,○○證券未能即時進行市場
調節,受處分人違反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
(二)○○ETF自104年1月6日至15日期間持續溢價,溢價幅度最高達到○○%,惟受處分
人就該段期間因應市場供需新增相關部位之重大影響投資人權益資訊,未於境外基金資訊
觀測站公告,核違反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第13款規定。
四、綜具前述違規事實,爰依本法第103條第1款規定,處以警告。
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3條第1款、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及第12條
第1項第13款。
注意事項:
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
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
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代表人李○○】<略>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秘書室、主計室、投信投顧組)、中華民國證券
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主任委員 曾 銘 宗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3.心得/評論(必需填寫):
一檔 ETF搞成這樣最後只受警告處分,期間自己PD套利,特定
大戶優先等等情事好像都沒列出來,這就是台灣 ETF的真面目
,惡搞市場拍拍屁股就沒事啦。
相關事蹟請在看板上查詢 "上證50" 關鍵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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