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作者: crazybrian (你笨笨所以我裝傻)   2015-08-28 15:39:23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 1 條
為因應國內、外重大事件,以維持資本市場及其他金融市場穩定,確保國家安定,
特設置國家金融安定基金,並制定本條例。
第 4 條
本基金可運用資金之總額為新台幣五千億元,其來源如下:
一、以國庫所持有之公民營事業股票為擔保,向金融機構借款;
借款最高額度新台幣二千億元。
二、借用郵政儲金、郵政壽險積存金、勞工保險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
基金所屬可供證券投資而尚未投資之資金;其最高額度新台幣三千億元。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資金來源。
第 8 條
因國內、外重大事件、國際資金大幅移動,顯著影響民眾信心,致資本市場及其他金融市
場有失序或有損及國家安定之虞時,得經委員會決議,動用第四條第一項之可運用資金辦
理下列事項:
一、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
二、於期貨市場進行期貨交易。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事項。
第 10 條
本基金之資金,除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動用者外,以下列方式保存:
一、現金。
二、存放於信用良好之金融機構。
三、購買政府債券、金融債券、金融機構發行之短期票券。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
第 11 條
本基金於達成安定金融市場任務後,就第八條第一項之操作標的應適時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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