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該不該提前佈局準備回流的台商股票?

作者: satelliter (Morrowind)   2015-09-02 07:33:06
有沒有比較有遠見的前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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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提前佈局
兩岸簽租稅協議 台灣稅收恐損百億元?財政部澄清
2015/09/01 10:0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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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亨網記者陳慧菱 台北】
近日報導有關兩岸租稅協議之資訊交換條文,將使長期派駐大陸之臺籍員工需在大陸申報
由臺灣給付之薪資所得及繳納大陸所得稅,造成臺灣達百億元之稅收損失,並陷臺籍員工
於險境。財政部重申,兩岸租稅協議不僅不會影響臺籍員工之薪資所得納稅義務,且可因
兩岸重複課稅之消除而減少稅負,臺灣稅收不會因此減少。
財政部說明,長期派駐大陸為子公司提供勞務之臺灣居住者員工(以下簡稱臺籍員工)取
得的薪資,是在大陸地區提供勞務所取得的報酬,屬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先依大陸地區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在臺灣地區,並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4條規定,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的
稅額,得於規定限額內自臺灣應納稅額中扣抵。
該臺籍員工另取得臺灣母公司給付的薪資,如果是臺灣母公司提供勞務的報酬,屬臺灣地
區來源所得,僅臺灣稅捐機關具課稅權;如果是大陸子公司提供勞務之報酬,屬大陸地區
來源所得,臺灣稅捐機關僅課徵差額,稅基雖減少,但臺灣母公司亦不得列報該臺籍員工
為大陸子公司工作的相關薪資費用,臺灣母公司應稅盈餘增加,影響所及,臺灣母公司應
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可分配予臺灣母公司股東的股利及該股東應繳納之所得稅額均隨之
增加,整體而言,臺灣稅收並不會減少。
財政部指出,兩岸租稅協議以國際稅約範本(OECD及UN)為藍本,未改變締約雙方內部稅
法規定,亦未改變雙方納稅義務人之所得稅納稅義務,而是對雙方人民及企業從事跨境經
濟活動產生之所得原應繳納之稅額提供減免稅措施;又長期在大陸工作之臺籍員工常同時
具有臺灣及大陸居住者身分,其於兩岸可能均需就全球所得課稅,產生複雜且嚴重的重複
課稅問題,該協議之「破除僵局法則」有助其認定唯一居住者身分,減輕所得稅負。如遇
有兩岸稅捐機關對同一筆薪資的所得來源地認定有不同意見,可依相互協商機制,由雙方
中央層級之主管機關(我方財政部及陸方國家稅務總局)研商解決,有助解決臺籍員工複
雜之兩岸重複課稅問題。
再者,兩岸租稅協議之資訊交換條文,較國際稅約範本、大陸102個租稅協定訂定更嚴謹
更限縮之要件及範圍,並明定「四不原則」及「禁止規定」,依據該條文,雙方稅捐機關
係於納稅義務人依兩岸稅法規定申報繳納所得稅後,經選案查核發現逃漏稅情形,且所需
課稅資訊為對方所有時,才會「個案」請求對方提供相關資訊,並非通案或以包裏式自動
交換雙方所有課稅資訊以歸戶課稅。又倘大陸稅捐機關個案請求之資訊屬臺灣居住者之臺
灣地區來源所得,我方並無依兩岸租稅協議提供資訊之義務。
財政部再次強調,兩岸租稅協議未改變雙方內部稅法規定,亦未改變雙方納稅義務人之所
得稅納稅義務,長期派駐大陸之臺籍員工透過協議提供之「破除僵局法則」、「相互協商
」,有助解決重複課稅問題;最嚴謹最限縮之資訊交換機制,可保障合法納稅義務人之權
益,不會陷臺籍員工於險境,臺商反因該協議於兩岸負擔合宜之稅負,提升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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