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盤前跟收盤前試搓掛單取消有刑責?

作者: cmsisgod (單寧酸)   2016-04-25 12:53:36
剛做完股票回一下文,複習一下證交法順便騙騙p幣 XD
看完t大你的營業員跟你說的內容,我差點沒把午餐吐出來。
有意圖影響股價處3~10年的刑責並罰款。應該是依照證交法155條的市場操縱行為來看的
我們複習一下
證券交易法155條
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
一、在集中交易市場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業經成交而不履行交割,足以
影響市場秩序。
在講違約交割
二、(刪除)
已刪除
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
,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
或出售之相對行為。
這個犯罪主體要有兩個人以上所以不可能是你。
四、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
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而有影響市
場價格或市場秩序之虞。
主觀上要有價格上連續拉抬或壓低的意圖,客觀上要有出現連續拉抬
或壓低的價格行為。開盤前掛大單並無連續行為,也不是說你
五、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
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
開盤前掛大單的確有可能出現活絡之表象,但是下面也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
而相對成交,盤前掛單是還沒有成交的,懂?
六、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
沒有散播的問題
七、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
最有可能這條了,因為證券交易的犯罪是智慧犯罪,所以有間接影響的可能。但這條是
概括性條文,還必須先證明委託掛單且未成交就有價格操縱之行為
如果連掛單、刪單、再掛單、再刪單都會被判刑,那也太扯
前項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準用之。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對於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之人所受之損害,應負
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講結論:盤前掛大單再取消要判刑??那也太扯
※ 引述《tosay (12333)》之銘言:
: 近日,我的營業員跟我說
: ===
: 交易所最近有公文說盤前或收盤前5分鐘有掛大單再取消的情形如被查明有意圖影響股價
: 之行為處3~10年的刑責並罰款
: ===
: 所以這是說,如果不能在開盤前跟收盤前掛大單跟取消是嗎??
: 可是我找不到這公告
: 有沒先進大大解惑的,不要最後大的不抓都抓我們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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