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文連結(必須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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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財經網
2.原文內容:
法人:有利台新金奪彰銀經營權
台新金:贏得怪怪的 沒獲賠165億
台新金民告官控告財政部的民事訴訟案今日法院宣判,雖然認為台新金之前與財政部就取
得彰銀經營權「契約關係存在」,但是並沒有同意改派董事代表與165億元賠償,台新金
內部對於這個審判結果是認為「贏得怪怪的」,但法人普遍認為有利台新金布局明年彰銀
董監改選,新政府上任後的新財政部應不致阻擋台新金重新拿回經營權。
彰銀案恐進延長賽
台新金認為財政部未能遵守契約,搶走彰銀經營權,在2014年12月一狀告上法院,要求財
政部恢復經營權,這場「民告官」訴訟,是國內首度金融機構控告政府機構,台新金經歷
二次宣判前被二度延期宣判要求加開辯論庭,讓彰銀案一再拖延,今日終於一審宣判,雖
然雙方都還可以上訴,未來勢必再進入延長賽。
但市場法人認為一審宣判結果,應該解讀為台新金在經營權上取得勝訴,亦為民告官的首
次勝利,同時因為準閣揆林全是當年進行彰銀標售案的財政部長,新政府更了解本案的「
來龍去脈」,新政府改朝換代相對有利台新金。
台新金雖然拿不到165億元的天價賠償,也無法改派董事代表,但仍是「贏了面子」。
此外因為明年6月彰銀就要進行董事改選,此次勝訴後台新金將全力布局明年的董監改選
,一審判決結果,對於日後財政部不能阻撓台新金股權過半,對於取回彰銀經營權也有幫
助。後續要關注新任財長上任後,對於馬政府留下來的爭議衝突,是否選擇和解,以解決
雙方僵局與官司訴訟,接下來再判斷台新金對於彰銀明年改選是否啟動新一波的搶回經營
權布局動作。
3.心得/評論(必需填寫):
照這篇的說法就是,還有剛剛之前貼的判決新聞稿來看
法官的作法就是所有人都不得罪的狀況,要說是各留空間也好,不敢得罪任何人也好
(1)對台新有利,是主要判決爭點,承認台新和財政部的關係
承認該2005年的函文是契約,而且有效。
然而最詭異的是在這裡把契約拆成兩個來看,
一個是財政部給經營權,同意得標人取得過半的董監事等四個視為一次性契約。
另一個是得標人不可妨礙得標人取得經營權視為持續性契約。
(2)對財政部有利,而且不得罪財政部
雖然有效但認定財政部已經履行契約義務了(因為法官認為是一次性),
所以對於馬政府和張盛和的2014年的做法不予否認或稱其錯誤。
但其實2008年、2011年財政部都有履約,我不懂法官怎麼會說只要履約一次就好。
(3)對新政府有利,給予未來的坐下來談的空間。
最有趣的就是也判了財政部不得妨礙台新取得經營權,這個灰色地帶非常大。
就端看"不得妨礙"究竟是限縮還是擴張解釋,法官也沒有講得很清楚。
所以這篇才會說看好台新還是有機會,可能上訴之後會走上和解,這也不是沒可能。
曾銘宗建議的方向可能是選擇之一,就是坐下來協商,然後改派台新金的董事人事,
或者同意台新金增加持股,來解決這次的事情。
再走司法程序只是勞民傷財而且對於雙方都是一種傷害。
這應該是未來最有可能的解決方法。
哀這件事情真的拖太久了,張盛和財政部真的是政府玩人民,人民鬥不過官的最佳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