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3662 樂陞收購 中信應負之責任

作者: wangtinyu (江小開)   2016-08-31 11:35:01
※ 引述《nod6k (企鵝)》之銘言:
: 根據”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 公開收購人應委任依法得受託辦理股務業務之下列機構負責接受應賣人有......
(原文刪除)
我認為應該可以用證券交易法第43-4條第三項: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於第一項準用之。
再用第三十二條:前條之公開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左列各
款之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就其所應負責部分與公
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一、發行人及其負責人。
二、發行人之職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
一部者。
三、該有價證券之證券承銷商。
四、會計師、律師、工程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曾在公開說明書
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或陳述意見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人,除發行人外,對於未經前項第四款之人簽證部
分,如能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主要內容無虛偽、隱
匿情事或對於簽證之意見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免負賠償責任;前
項第四款之人,如能證明已經合理調查,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簽證或意見
項第四款之人,如能證明已經合理調查,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簽證或意見
項第四款之人,如能證明已經合理調查,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簽證或意見
項第四款之人,如能證明已經合理調查,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簽證或意見
為真實者,亦同。
法條可以上網查,至於公說書虛偽或隱匿,我認為公說書第14頁載明公開收購人支付收購價款之處理方式:時間為條件均成就時,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日後5個營業日內。但與事實不相符。這說虛偽應該要無疑義吧!
公說書第11頁,參與應賣之風險,未提及公開收購人違約不履行交割義務的風險。這部分可能可以解讀為隱匿。
最後,很多人攻擊「應賣的人貪心,股價才105(公佈收購那天的價格),會有潘仔用128買?」但會計師出具的價格合理意見書就附在公說書裡面,這部分如果要說128價格不合理,那出具報告的會計師不用負責?使用公說書的?
以上是小弟淺見,給大家理性討論,希望懂證券交易法的高手開示。
手機排版請見諒
作者: endlesswaltz (This is 18% !!!)   2016-08-31 11:43:00
如果在美國我還相信有機會 在鬼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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