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中心即日起受理百尺竿頭公開收購樂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案參與應賣而受損害之投資人求償登記
百尺竿頭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公開收購樂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未能履行交割乙案,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下稱本中心)為保障投資人權益,擬以下述方案一及相關法條為基礎,即日起受理與百尺竿頭成立收購契約之應賣投資人委任求償登記,辦理民事求償事宜。
另有關本案可能之追訴方案說明及風險告知如下,投資人於填具百尺竿頭公開收購樂陞普通股違約不履行案求償表前,請先詳閱下列內容,並自行斟酌相關風險後,再決定採何方式處理:
方案一、投資人若授與訴訟實施權予本中心:
(一)本中心前曾就某公司遲延給付股利案受理投資人授與訴訟實施權並提起團體訴訟,惟經最高法院判決以該案不具公益性,且請求給付股利及尚未領取股利所受損害,非屬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下稱投保法)第28條規定得授與訴訟實施權之範圍,而遭判決敗訴確定,若依此實務見解,本件將有逕遭法院以不合程序要件為由予以駁回之風險,屆時投資人恐須自行提起訴訟並進行相關法律程序。
本中心就前揭判決見解實有不服,且考量本件百尺竿頭違反證券交易法及公開收購相關規定而未支付價款之行為,實已嚴重影響市場秩序及投資人權益,具重大公益性,故屬證券事件,有投保法第28條之適用,而仍得以投資人授與訴訟實施權並提起團體訴訟之方式,為受害投資人主張權益,惟此一主張仍須視承審法院是否認可。
(二)本中心已擬具相關書表,將代投資人轉交催告暨解除契約函予百尺竿頭,並於所定催告期限到期、原公開收購契約解除後,依投保法之規定,提起團體訴訟請求百尺竿頭依證券交易法及民法等規定負相關損害賠償責任;惟此一損害賠償之請求及數額,仍須視法院是否認可。
方案二、投資人若認為授與訴訟實施權予本中心將可能有遭判決敗訴之風險,亦得於下列二主張中擇一,自行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權時效為15年):
(一)自行解除系爭公開收購契約,並向百尺竿頭請求相關損害賠償:
投資人得自行將催告暨解除契約函送達至百尺竿頭,並於所定催告期限到期、原公開收購契約解除後,自行向法院提起訴訟(如以百尺竿頭所在地為新北市板橋區認定,則係向新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百尺竿頭依民法第260條等規定負原契約履行利益之損害賠償責任;惟損害賠償之請求及數額,仍須視法院是否認可,本中心將於網站上提供起訴狀範本供投資人參考,惟訴訟及執行等相關程序,均須由投資人自行或委任律師辦理,訴訟費用亦由投資人自行負擔。
(二)不解除契約,而訴請百尺竿頭給付每股新台幣128元之收購價款:
投資人須自行循法律途徑處理;惟此一請求仍須視法院是否認可,且百尺竿頭可能仍拒絕履約或提出同時履行抗辯,相關程序均須由投資人自行或委任律師辦理,訴訟費用亦由投資人自行負擔。
如投資人欲授與訴訟實施權予本中心辦理民事求償事宜,請符合資格之投資人儘快備妥文件並填具表格,於105年9月20日前寄回本中心,以便統一辦理,詳情請查詢本中心網站(http://www.sfipc.org.tw),如有任何疑問,請電(02)2712-8899洽詢。
http://www.sfipc.org.tw/WebLoadFileUse.ashx?L=1&SNO=/G+eGJ4ADO7liJbXPEHioA==
樂陞(3662,百尺竿頭公開收購違約不履行).pdf
備註:
投保中心現在接受這個案子了
雖然不知道真的求償成功的機會有多大
但是有買的人記得上網去填 不填白不填
9/20受理登記截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