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樂陞所受損害的寫法

作者: rebel (懶散型球風)   2016-09-09 23:02:34
※ 引述《patentx (專利叉叉)》之銘言:
: 投保中心給的表單第5頁
: 是否不計手續費而寫
: (128-45.75)*1000=82250
討論點學術的東西
有看到投保中心給的表格的話 就會看到上面的損害求償金額
我好奇的是 民法的精神不就是應該要跟損害者求償實際金額嗎
那為什麼不是實際賣出金額 例如那天的跌停價
事實上那天從跌停到漲停都有 實際金額寫介於兩者之間應該都合理
是不是投保中心便宜行事 大家統一數字它更好處理?
另外很多人舉了很多不太對的例子
民法應該是可以求償對方對你的實際損害
這其中包括你所應得的部份 而不只是你的成本價
前陣子不是有台大生 打電話跟餐廳叫了一桌菜
最後等到收店 菜放太久只好倒掉
店家致電 台大生回答 "我又沒去吃 你一開始有一桌菜 最後也是一桌菜 又沒損失
為什麼要我賠" 在網路上被幹翻 最後道歉
有些東西 像食物 他本身的價值會隨時間減損(權證的應該更了解我在說什麼)
並不能以數量來判斷
有價證券也是
再舉例 我有一張威秀電影票 有人說要跟我買 最後放到票過期都不來拿
我當然可以主張這段期間的損失該由他賠償
只要我能證明他真的有說過要用多少買下 例如有站內信之類
幾百塊大家可能就算了不追究 幾十萬又有白紙黑字的公開收購書
我認為受害者是應該主張自己受損的權益的
當然最後法官怎麼判 能從百尺拿回多少資產 那就聽天由命了
ps: 最後一段純學術探討 那如果你說樂生漲超過128 怎麼辦
我認為受害者還是有對百尺的損害求償權益
只不過損失是負數 就沒有必要多此一舉求償了
但有 "求償的權益(力)" 這點不會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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