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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文內容:
大同集團董事長林蔚山29日被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應賠償投資人保護中心19億692萬3283
元加計5%利息,同時訴訟費用也由林蔚山負擔。
林蔚山被控涉嫌指示子公司金援多年前投資的通達公司,導致大同虧損17億元,而根據板
橋地方法院(現為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的刑事判決,林蔚山嚴重損害大同公司股東及
投資人權益。
因此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向台灣高等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高
等法院29日做出判決,認為林蔚山應給付投保中心19億692萬3283元,以及自2012年12月
27日起至清償日止的利息,利率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而大同公司晚間表示,該案為董事長林蔚山「個人」的官司,與大同公司無關,公司營運
不受影響。大同公司指出,目前林蔚山尚未收到判決書,會在收到判決後委託律師提出上
訴。
3.心得/評論(必需填寫滿20字):
這是個人官司 跟大同有什麼屁關係丫
幹嘛跌成這樣...奇怪耶!!
大同寶寶 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