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coober 2016-10-04 20:36:45銀行法(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修正)
第 32 條
銀行不得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三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
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
無擔保授信。但消費者貸款及對政府貸款不在此限。
前項消費者貸款額度,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所稱主要股東係指持有銀行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者;主要股
東為自然人時,本人之配偶與其未成年子女之持股應計入本人之持股。
105年八月
兆豐金(2886)董監事經理人及大股東持股明細
http://just2.entrust.com.tw/z/zc/zck/zck_2886.djhtm
南山人壽持有 1.85%的兆豐金股票
兆豐若有給大股東無擔保授信
應該是違法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