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ovepork (我愛豬肉不愛牛肉)》之銘言:
: 台灣的國土面積算小型
: 如果把股市的基本操作面和經驗用來做土地買賣
: 比方說 高雄三民區某個位置的土地要賣
: 和台北內湖的某塊地
: 價錢一定不同 而這就好像不同公司股票面值也不同一樣
: 能不能把土地量化 變成不同地段很像一張上市的公司股票一樣
: 土地買賣面積則很像股票張數多寡
: 用股票買賣的角度來類比土地交易
: 有人這樣做過了嗎? 可不可行呢? 會不會有一些需要被修正的地方?
: 能否請教一下大家的意見呢??
: 感謝!!
要把土地交易做成證券化不是不可以,但你先得搞清楚他們二者的區別
首先,在法律上,土地屬不動產,是對物的絕對支配權
可以排除其他人對於特定標的物絕對使用權
如果你有一塊土地,你可把它拿來蓋大樓,種農作物或是荒廢都好
沒有人可以管你
這就是土地的支配價值
但股票不一樣,它是表彰股東對於公司資產的所有權
依據公司法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原則
原則上,除了重大營業處分必須經由股東大會表決外
其他的資產處分都授權由董事會決議行之
而無須經過股東會的同意
這就是二者最大的不同
而土地當作股票來買賣
就是針對土地的交換價值與非支配價值來處理
這在法律上就是一般所謂的市地重劃會,新市鎮開發公司,都市更新公司或者以土地為
信託標的的信託契約或信託投資公司(SPT or SPC,統稱SPV)
集合所有地主對土地的所有權,進行土地開發的行為
此時地主已喪失對於土地的支配權
只擁有開發公司的股權或信託財產的受託憑證
可以在公開市場上買賣交易
這與不動產證券化是不太一樣的
因為依據我國現行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的規定
不動證券化的標的原則上必須以已有穩定收入來源的不動產為標的
譬如說商辦大樓,可以其出租的租金收益作為證券化的權益分配來源
但是如果只是單純的素地,因為並沒有固定的收益來源
還必須先投入資金的開發
不能作為不動產證券化的標的
當然也就不可能達成你所謂的土地股票化的目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