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炒作兆豐金控結構債,不法獲利約10億元,一審被判刑9年,二審加重改判9年8月徒刑、
: 併科罰金1.5億元。
: 最高法院2014年8月將全案發回高院更審,要求查明「本案受害者究竟是中信金控還是中
: 信銀行」、「如何認定辜仲諒不法所得超過1億元」、「中信金董事會,當時是否決議同
: 意將結構債賣給紅火公司」等疑點。
: 3.心得/評論(必需填寫滿20字):
: 一審判9年 二審加重判9年8個月
: 三審要拚無罪?
: 難道台灣的司法真的是有錢判生?
利用這個案例和大家分享一下 台灣法律的小常識
首先 本案並非三審拼無罪
台灣法庭分三級 前二級(地方法院 高等法院)著重在事實審 最高法院是法律審
也就是最高法院只是針對高等法院的判決引用的法條 證據的充份性作審查 不管事實的
如果最高法院有疑慮 就發回高等法院再審或更審 所以上文就有發回更審的理由
此時高等法院就會針對最高法院的問題 再作審查和釐清 再判一次再送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沒問題才三審定讞 有問題再更二審 再來一次 所以這個案子還有得等
其次 台灣法律有一個重要的精神 就是愈重的罪證據要愈明確 這聽起來很合理
但財金犯罪金額高 本來就很容易到重罪程度(台灣是七年以上刑期算重罪)
再加上金融犯罪的人和事複雜 所以一個案子很容易拖很久 甚至弄太久了 當事人都忘了
最後變成證據不足 (http://www.rusrule.com/2017/03/blog-post_19.html)
這也是有位檢察官統計過 台灣財金犯罪平均結案時間是10年原因
反正很多人有錢可以雇用律師 成天和你慢慢耗
平均結案時間是10年 對犯罪者來說可能是逍遙法外 但對無辜者而言 何常不是官司缠身?
一直有人鼓吹台灣要成立金融和商業專業法庭 專審這類犯罪和糾紛 甚至定立專法
不過利委當然是不會同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