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戴奧辛國賠案需擔全責,中石化:吞不下

作者: natyshow (一道曙光)   2017-08-13 14:34:46
1.原文連結: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70812003059-260410
2.原文內容:
《塑膠股》戴奧辛國賠案需擔全責,中石化斥:吞不下、上訴到底
纏訟多年的台南前台鹼安順廠戴奧辛污染國賠案,日前台南高分院進行二審宣判,針對判
決指出經濟部非中石化(1314)股東與董事,無須負擔戴奧辛污染賠償,中石化指出,需
獨自負擔所有損害賠償之責,中石化無法接受,將上訴到底。
中石化指出,當年因經濟部的政策被迫與台鹼公司合併,政府於民營化後已獲得180億元
的鉅額股權交易與收益,卻將應負的整治污染、及損害賠償責任移轉給中石化,中石化從
未於前台鹼安順廠當地製造、生產或從中獲利,更無污染環境的情事,只因30年前併入前
台鹼安順廠污染土地,就被迫概括承受這項歷史的共業。中石化公司實為經濟發展歷史及
政府政策下之受害者,不論基於憲法要求之法治原則或社會公平原則,經濟部都該擔負起
前台鹼安順廠相關之義務與責任。
中石化指出,大法官於2013年11月15日作成釋字第714號解釋,「係以為上開污染行為之
行為人為規範對象。至污染行為人之概括繼受人是否承受其整治義務,非屬系爭規定之規
範範疇」;林錫堯大法官釋字第714號解釋協同意見書,即開宗明義認「系爭規定係『行
為責任』之規定,而非『狀態責任』之規定」,並認如無法律明文之規範,不得命第三人
負連帶清除責任。意即中石化公司因特殊原因成為概括繼受人,與土污法之污染行為人之
定義不同。既然大法官認同中石化公司本來就不是污染行為人,現在竟要單獨承受著所有
的義務與賠償,此判決結果嚴重違反公平正義,中石化將持續進行司法救濟,以捍衛公司
所有股東應有之權益。
3.心得/評論:
Q2季報前突然冒出這個利空消息
而看幾家其他塑化廠Q2的表現也沒好到哪去
1314抖抖的
雖然有認列志氯,但終究是一次性的獲益
前途未卜,接下來股價會怎麼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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