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kmnv (lkmnv4781)》之銘言:
: 小弟才疏學淺來跟各位大大討教
: 我個人認為行員的下單行為是個代理行為
: 效力歸屬本人 也就是等於原po媽媽買的
: 無因管理的話
: 應該由原po主張才對?!
: 不當得利的話
: 應該是沒被下到單的那個人主張
: 只是[行員下單]這個行為應該可以理解為有法律上原因
: 並非無法律上原因一方受有利益他方受有損害吧
: 侵權的話
: 由沒被下單的那個主張
: 只是行員的行為實際上也不是故意背於善良風俗方法
: 綜上所述
: 行員被內部規定懲處而已吧
這個不對吧
大家都知道證券交易是行紀
所以不會是無權代理
證交所是以自己之名義為交易行為
所以對媽媽構成無權處分
媽媽可選擇承認該處分行為或不承認
承認後利益歸自己
不承認就把股票拿回來錢吐回去
營業員下錯單
對另一個委託人構成債務不履行
這就不討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