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7/04/30
2.發生緣由:
一、說明本公司平鎮廠區停工及罰款情形。
二、桃園市政府環保局分別於4月29日及4月30日開出三張罰單。三張罰單 皆針對消防廢
水未妥善處理,非針對工廠生產的廢水。依處罰條款,裁罰 金額將為新台幣3-300萬元。
惟最後裁定金額的公文尚未收到,故不知實際 處罰金額。待收到該公文後,將會公告於
重大訊息中。而此罰單中並無指 示停工事宜。
三、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於4月30日前往平鎮廠區檢查。因P2及P3廠已無 法生產,故直
接勒令停工。另外,在P5及P1廠有小面積部份遭到停工處置 。在P5廠化學倉缺少洩漏偵
測器,裁定停止作業,但已於4月30日下午改善 複查後,恢復作業。在P1廠化學倉缺少洩
漏偵測器及內層前處理線待填加 藥水超標,亦裁定停止作業,但已於5月1日上午改善複
查,目前已恢復作 業。P1及P5廠部份停工的面積在2%以下,且時間極短,故未造成生產
上的 影響。停工處分附帶有罰款,最高可處罰30萬元。惟最後裁定金額的公文 尚未收到
,故不知實際處罰金額。
3.處理過程: 4月30日P5及P1廠有小面積部份遭到停工處置。P5廠已於4月30日下午改善
複查後恢復作業。P1已於5月1日上午改善複查,目前已恢復作業。 P2及P3廠後續須視P2
、P3廠鑑定結果為繼續使用或原址重建,始能擬定改 善措施,停工期間尚無法估計。
4.預計可能損失: 環保罰單及停工處分皆有罰款,惟最後裁定金額的公文尚未收到,故不
知 實際處罰金額。 P2及P3廠本已於火災中受損,故停工,預計影響平均月產能約新台幣
3億元 。P1及P5廠部份停工的面積在2%以下,且時間極短,故未造成生產上的影 響。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 不適用。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 本公司產能主要在桃園廠區,其次為平鎮廠區。平鎮廠區
有P1、P2、P3及 P5廠。目前裁定停工的為P2及P3廠。本公司在中國常熟及泰國另有產能
。 目前正在實施應變計劃,以桃園廠區、平鎮廠區P1及P5廠、中國廠區及泰 國廠區的產
能,支援停工的P2及P3廠,以期對公司生產、業務及客戶的影 響降到最低。
7.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平鎮P1 P5 小停而已 P2 P3全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