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積電有強收員工委託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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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晶前工程師:以力晶董監改選大戰 談「勞工股東」權益保障
出版時間:2018/05/15 20:49
力晶小股東不斷疾呼要儘速重新掛牌,並推舉代表參選董事改選。圖為力晶創辦人黃崇仁
。資料照片
郭嘉呈/前力晶科技主任工程師、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研究生
上市櫃公司的內部經常發生掌握公司經營權的「公司派」,其以經營不善為由加上持股偏
低,做出不利於多數股東之決策;此等,自然進一步導致未握有經營權的「市場派」的股
東團結,其以參選董事及監事的方式捍衛自身的股東權益。
然而,現行制度之下,公司派透過「委託書徵求制度」、握有「股東名冊」、掌控「股東
會議事進行」等優勢,導致小股東難能於股東會上透過「行使表決權」的方式來制衡「持
股偏低的公司派」。後者,其實只能眼睜睜看著不正派的公司經營者恣意妄為,甚至掏空
舞弊、中飽私囊,後續更可能因為相關經營權及股東會爭議而衍生出更多訴訟事件。
以此次即將發生的力晶董監改選大戰為例,除了前述情況,更傳出公司派將兼具「勞工」
及「股東」身份的「勞工股東」另列清單,並將股東會通知書及委託書,改以內部行政程
序方式「逐一發給勞工股東」且「同時向勞工股東收取委託書」。此等,其實並未依照一
般程序的郵政方式。據此,多數勞工股東在擔心影響工作權益的情況下,均不敢不從。公
司派如此作為,無疑是嚴重侵害勞工股東的董監改選自主權,導致勞工股東無法行使身為
股東之權利。況且,董監改選事宜是由公司派負責辦理選務,勞工股東更有可能因害怕其
所支持的對象非公司派而遭到公司派「秋後算帳」。勞工股東有可能依其自由意志行使表
決權的權力嗎?
因此,為保障勞工股東應有之權益,勞動部一方面不僅應針對公司派藉由僱傭關係侵害勞
工行使個人財產權力之事宜,加以研擬立法限制,另一方面,甚至可推動勞工股東藉由表
決權之行使,推選出代表勞工的「勞工董事」參與公司經營,以保障勞工的勞動權益。
經濟部及金管會等相關《公司法》、《證交法》主管機關,也應當研擬修法,將公開發行
公司的股東會、董監改選等工作由主管機關或第三方的公正單位進行公開、透明的方式辦
理,以減少相關爭議不斷發生,亦避免少數持股的公司派持續透過不正當的手段持續霸占
「公開發行公司」,落實「經濟民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