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Busufu 違反板規4-0 水桶一個月
說明:經板友檢舉,Busufu 於推文中散布猥褻照片,違反中華民國刑法,
屬於惡劣行徑,符合板規4-0,給予水桶一個月處分。
違反刑法部分,待檢舉人決定是否告發。
依刑法二百三十五條規定:散布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或其他物品,
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賞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以三千元
以下罰金。
但所謂猥褻文字之定義,乃指足以興奮或刺激性慾,並使人產生羞恥嫌惡感情
之文字。
4-0. 4-1至4-10規範之處份為初犯之裁量標準,當板主主觀判定為鬧板、
惡劣行逕或一年內多次違反板規板主得直接砍文、退文並加重處份。
若水桶解除後,一年內仍再犯,將給予水桶10年處分,請謹言慎行。
具體事證:
本次違規證據
#1RnJ4CM1 (Stock)
→ Busufu: https: //i.imgur.com/X4CcbXg.jpg 10/16 0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