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資料庫
【裁判字號】 105,金訴,39
【裁判日期】 1060531
【裁判案由】 貪污等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
1.不要玩當沖
然其自100 年間 起開始頻繁交易股票,迄103 年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陸續 開放現股先買
後賣及先賣後買之當日沖銷交易後,以操作現 股當沖之交易為主,惟因選股不佳,而受有
相當虧損,經濟 困窘,惟仍希冀藉由股票操作弭平損失進而獲利,但常因交 割帳戶存款不
足,頻向親友調借款項,累計股票交易虧損達 新臺幣(下同)1,000 餘萬元,迄今仍積欠
親友債務900 餘 萬元。
2.平時要養成玩放空習慣,以免他日內線交易百口莫辯
且依鄧福鈞操作群聯電子公司股票之交 易習慣,亦未曾有融券放空部位之情事(鄧福鈞前
此雖有「 融券賣出」群聯電子公司股票情事,惟此僅係為了進行當沖 交易,賣出當日所「
融資買進」部位而為,並無如本案建立 空單部位之情形,詳如後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