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第173-1條(大同條款)
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
前項股東持股期間及持股數之計算,以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之
持股為準。
本來董監事任期三年選一次,想請問
1.大同條款通過後,是達到條件者隨時可以召開臨時股東會嗎?主管機關可以行使不同意嗎
2.臨時股東會可以立即提案選任董監事嗎?
3.假設今年股東會已選新任董監事,臨時股東會可以再提出重選嗎?還是有時間上限制?
(可以一直選?)
4.臨時股東會的召開的最後過戶日同普通股東會往前推2個月嗎?
新法規新手看得霧沙沙,煩請指點一下,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