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很多版友說超容易成立犯罪,
主力無罪的言論,
我個人無法給予意見,
畢竟檢察官是不是分案偵辦這涉及實務上的問題,
我只是就法律構成要件做解釋。
: 小弟才疏學淺
: 有些疑問想請教懂的大大別鞭太大力
: 第三的相對委託
: 平常盤中看到漲停掛很多委託單
: 要是有心人有意炒作
: 掛一堆委買營造追漲的態勢算嘛?
相對委託之成立,實務上認為只要有成交可能性即可
不以有實際上成交為必要,所以你說看到一堆委買營造追漲的態勢就算
至於實務上檢察官到底有沒有分案偵查則是另一個問題。
法律上是成立這條犯罪的,但是在法庭上還是會去斟酌其他證據去認定。
: 第四的連續交易
: 盤中看到大單連續敲進算連續交易嘛?
連續交易指一定期間內連續多次之謂,不以逐日而毫無間斷為必要。
實務上目前針對是否需要具備『誘使他人出價的意圖』有所爭議,
目前最高法院仍無穩定之見解,近期似乎偏向否定說
也就是說不一定在連續交易的時候需具備誘使他人出價的意圖。
連續交易仍有一些判斷標準可供參考
諸如:該股價量變化背離大盤或該類股甚多
多次出現非正常交易(如多次拉尾盤)
另外本罪之成立,亦不以實際上有獲利或實際上有成交為必要,
所以本罪認定範圍非常廣,至於交易市場上其實每天都發生一堆這樣的事情
要不要去查這個問題,我沒辦法回答。
: 第五的沖洗買賣
: 看內文有用親友的帳戶一起炒作
: A賣B買 B賣C買 C賣A買....
這個敘述是相對委託的敘述。
: 作量出來算炒作嘛?
: 那像收盤看券商買賣
: 大部分都有買有賣這樣算炒作嘛?
其實犯罪的成立是很容易的,但是犯罪不一定都會被抓或被偵查機關知道,
實務上檢察官光是處理警察移送的案件、告發的案件每月都上百件案量,
誰有那個美國時間去看股票交易市場是不是有一堆人在玩這個
通常都是有人帶著證據、資料去告發,檢察官才會偵辦,
不然要去查這個,實際上非常困難,檢察官在法庭上又負舉證責任,
誰會沒事去查這麼難查的犯罪,所以以犯罪來說,
經濟犯都是賺最多,但是最不容易被判刑的犯罪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