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閒來無事看一下以前買的公司的品格2這本書,看到第六章在講三陽工業老闆黃世
惠質押股票最後導致經營權失去的事。
但是我對書裡的某些描述不太了解,所以想問一下,看看有沒有知道的朋友可以回答。
1.根據書中所說,黃世惠原本持股12%,質押給銀行被斷頭賣到8%,被有心人買走,但
是另一段說到,後來三陽經營好一點之後,銀行又賣出這些被套牢的三陽股票。
我的問題就是,質押股票斷頭被賣我可以理解,等到後來股票漲上來之後,銀行怎麼可以
賣出原來質押的股票呢?這些股票又不是銀行的。
2.如果我有30億的股票,如果跟銀行質押15億出來,後來股票下跌,銀行斷頭賣出拿到13
億,銀行會跟我追討差額2億元嗎?
如果會的話,那很多書上說,董監質押股票不好,因為老闆等於是根本沒真正投資什麼錢
在公司上。
可是如果銀行不會追討差額的話,那搞爛公司就算了,反正至少我領了5成走了,銀行會
追討差額的話,我覺得質押股票頂多算是借錢而已,看不出來董監質押對選公司正直善良
專注本業有什麼太重要性,這種想法是我太天真了嗎?還是這些書的思考的確有其嚴肅性
我沒想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