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投資有賺有賠
但投資的目的
就是為了賺錢~
不是賠錢後在那說學到很多
或是純粹打發時間變爛賭鬼
就像去學語言或樂器
目的就是要越來越會
可能快慢有別
但不至於越變越差
現在法規規定投顧不分條件一律不得為會員負擔損失
難道是合理的嗎?
如果採取利潤及風險共同分擔的模式
在會員賠掉一百萬時
若老師願意補償五十萬
在會員賺一百萬時
也會願意分潤老師五十萬吧!
是否可以大膽的說
市面上不允許這種商業模式
是在保護根本沒有無法創造價值的業界呢?
讓老師繼續不靠表現、而是表演收香油錢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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