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文連結:
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2979917
2.原文內容: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金管會下周一(18日)將出席立院專案報告 「海外資金回台現
況及後續管理」。金管會表示,為避免境外匯回資金用於炒股之疑慮,採取三項控管措施
,包括:匯回資金投資任一公司,不得超過可投入股市總金額之20%,避免投資過度集中影
響個股股價情形等。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於今年8月15正式施行,而金管會也配合制定相關辦
法子法,並與母法條例同步施行。
金管會官員指出,該辦法希望能吸引個人及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資金,尤其,透過我國財富
管理與資產管理業之投資運用,為國內經濟引入活水、產生帶動投資動能、擴大金融產業
規模之效,促進我國金融市場之發展。
針對海外資金匯回之金融投資部分,金管會表示,考量本案主要是引導資金回臺從事實質
產業的投資,因此,匯回來的錢用於金融投資額度,設有25%上限門檻,也就是投資有價證
券只能佔四分之一;此外,投資標的以流動性佳、集中市場交易且具公募性質為原則。
為避免境外匯回資金影響我國金融市場,及防範境外匯回資金用於炒股之疑慮,金管會有
三項控管措施重點;首先,境外匯回資金運用於國內有價證券,應分散投資,投資任一公
司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運用於國內有價證券總金額之20%,且不得超過該公司已
發行股份總數之10%,避免投資過度集中影響個股股價情形。
其次, 資金匯回金融投資應透過信託方式或證券全權委託投資,由信託業者、全權委託業
者等機構,於信託業法、投信投顧法等,相關法規已有規範專業機構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
意義務及忠實義務,誠實信用原則執行業務。
第三, 為避免資金屆滿年限大額提取影響市場波動,本條例及本辦法規範分年取回機制
,從事金融投資及其餘未從事投資而存放於外匯存款專戶之資金,應於屆滿五年後分三年
取回,以減少資金解除控管後對市場之衝擊。
此外,匯回資金之金融投資可購買範圍,包括:政府債券、公募之公司債、金融債、國際
債券、上市(櫃)、興櫃公司股票、投信基金、期貨ETF、指數投資證券(ETN)等。
另外,個人得在匯回稅後資金3%額度內,可投保國內保障型及高齡化保險商品。
3.心得/評論:
在小英政府引資下
大量資金回台 又一堆大建設,又不會讓房價漲
台灣邁向未來黃金十年 真是德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