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未上市櫃公司 員工認股 離職 購回

作者: benjamin1313 (好大偉)   2019-12-06 14:31:26
※ 引述《kastaku (kastaku)》之銘言:
: 小弟任職於某新創公司,
: 近日不太認可公司政策走向和經營方式,
: 興起了想離職的念頭。
: 當初現金入股時的契約有明定以下條件(僅相關部份羅列)
: 「若於本次認股後兩年內離職,本次認股股權須照本次認股單價售回xxx公司,認股人不得?
: 「認股權人同意若於兩年內離職,公司得逕依本合約申購條件,以認股原單價辦理回購股權
: 想請問各位大大,除了公司法規定外,這兩條內容是否有法律效力呢? 謝謝。
: 我希望離職同時也退股!
:
作者: benjamin1313 (好大偉)   2019-12-06 22:30:00
另外建議原Po也要注意你拿的股票是不是特別股如果是特別股的話,本篇討論請直接忽視XD因為公司本來就可以在特別股的發行條件中訂定公司有權利收回的條件如果是特別股,契約這樣訂就完全具有法律效力不過原Po已經是實際取得股份了,只要拿的不是特別股,無論公司發行何種普通股,依照公司法第167條第1項,都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可以買回契約沒特別寫,看來就是普通股,如果沒有轉讓期間限制的話,你現在就可以找有意願的人買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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